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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

税收标准

莫桑比克的在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稳定,其中以各种所得税最为重要,现行的法律法规自2007年起沿用至今没有太多更改,相关内容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简称为IRPS)与企业所得税(简称为IRPC)的部分。


如个人获取收入的条件属以下情况,将会被视作需缴税的居民(按年份计算):

  • 在莫桑比克停留180天以上(连续或总计);
  • 停留时间少于上述时间,但是在莫桑比克拥有不动产或永久住所;
  • 在国外为莫桑比克共和国从事公职性质的工作。


个人所得税
IRPS

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外收入都需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非莫桑比克居民只需要对来源于莫桑比克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个人收入根据所获收入按类别进行征税:工作收入(第一类);职业和企业收入(第二类);资本利得和收入(第三类);不动产收入(第四类)以及其他收入(第五类)。

各类别的收入都有专项扣除,同时对于一般征税的收入,例如卫生、教育以及其他的费用亦会有税务的减免。

通常,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二不等的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IRPC

国内外的法人实体都要对其利润纳税。由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实体(如在莫桑比克设有企业总部或有效管理地点)要为其全球收入纳税,由非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实体(指在莫桑比克境内没有设立企业总部或有效管理地点)则只需在莫桑比克缴税。莫桑比克税收法律也同样适用于由非莫桑比克居民直接管理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收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IRPC)税率为32%。

针对位于莫桑比克境内的,且有非由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实体,直接或间接转让位于莫桑比克的资产股份而产生的收益都需缴税,该规定并未限制公司可转让的股份比例。

由非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实体在莫桑比克境内取得的收入会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预扣税款。

 

增值税IVA

一般来说,增值税(IVA)是对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以及商品进口而征收的税款。对于特定的服务和货物销售、进出口可免除增值税,同时还有其他豁免情况。增值税按百分之十七的单一税率征税。

资料来源:莫桑比克投资和出口促进局

 

 

一般进口制度

近年来,莫桑比克政府一直积极采取立法措施,旨在简化涉及外贸业务的官僚程序,如取消出口许可证制度。

取而代之是采取“单一文件(简称为DU)”制度,自1998年12月1日起不论适用何种海关制度,所有的进口莫桑比克的货物都适用于此制度(备注: 如出于商业目的,运输少量的进出口货物及贵重物品则需使用简化单一文件(简称为DUA))。

随后建立了“单一电子窗口系统(简称为JUE)”,以改善莫桑比克海关方面的商业环境,该系统涉及两个网络子系统:贸易网(TradeNet),管理贸易商提供的标准化信息;海关管理系统(Customs Management System,简称为CMS),处理提交给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的报税单。

单一电子窗口系统确保了所有的进出口所需资料只需提交一次即可,随后电子化信息便会发送给各个政府部门。

单一电子窗口所确立的目标包括:显着减少通关时间和成本;提高海关征税和手续办理程序的透明度;增加国家税收。

当中亮点在于其“搜索和查找”功能,其目的旨在使包括物流、采购和贸易方面的外贸经营管理者无需求助于相应的海关代表人员,即可在电子窗口系统中查询追踪清关的最新状态。

此项海关改革亦同时完善了:通关流程的规定、税收程序的验证规则(对于装船前检验的清关货物或者享有税务优惠的货物,都必须分别提交经认证的单一文件以及免税单据原件)以及于最近公布的一项新关于货物通关的一般规则的法令(4月6日第9/2017号法令)。

资料来源:莫桑比克投资和出口促进局

签订/批准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及国际投资协定

莫桑比克已和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TBI),包括阿尔及利亚、比利时、卢森堡、中国、古巴、丹麦、埃及、芬兰、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毛里求斯、荷兰、葡萄牙、南非、瑞典、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美国、越南和津巴布韦。

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来自另一缔约方在莫桑比克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的莫桑比克投资者。目前,上述双边投资协定当中只有3个缔约方的协定因为尚未生效而未被纳入莫桑比克国内法律,包括:西班牙、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津巴布韦。

莫桑比克签订的所有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共同条款,该条款规定缔约方禁止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低于本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此外,还规定了每个缔约方的投资者应永远享受该缔约方给予另一国家的最优惠待遇。这一原则保护所有与莫桑比克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的缔约方的公民,并确保其不会受到歧视。

除了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外,双边投资协定还为解决争端制定了明确的规则。莫桑比克与大多数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缔约方都定明,倘若发生争端,双方应在争端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争取友好地解决争端。

此外,通常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缔约方应首先放弃将争端诉诸本国行政或司法程序,投资者可选择将其提交给司法机构或下文所述的国际仲裁。

最常见的两种争端解决方法是:(i)根据1965年3月18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规定,可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CIADI);(ii)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资料来源:莫桑比克投资和出口促进局

双重征税协定

在下列情况下存在司法性国际双重征税:(i)涉及两国或多国的对等税收;(ii)对同一纳税人征税及(iii)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事项征税。

双重征税对商品及服务的国际交换及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跨境流通都带来不便。因此莫桑比克加入了九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为TDT)。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经合组织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于1963年通过了《对所得和资本征税示范公约》,旨在明确和统一在其他国家活动的纳税人的税务状况,提供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法,以解决不同国家在双重收税领域最常见的问题。


资料来源:莫桑比克投资和出口促进局

投资激励措施

莫桑比克政府批准通过了《投资法》和《投资条例》,以促进和鼓励国内外在莫桑比克的投资,各种优惠和激励措施包括税务豁免和关税免除、免费将资金换汇返回本国以及有机会雇用比之前法律允许的更多的外籍员工。这些激励措施根据所从事的经济和工业活动以及项目实施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采矿、石油和天然气等某些部门则享用特别优待。

为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国投资必须符合下列几点要求:(一)所使用货币为可自由流通货币;(二)投资领域为基础设施、设备、材料和其他进口商品;(三)拥有开发的特许权、执照以及其他性质的权利。

《投资法》根据投资金额、投资地点以及投资行业都给予税收和关税优惠待遇。

  • 用的税收和海关优惠:根据《投资法》进行的投资免除关税和对属于”K “类的资本货物及其附带的零件和配件征的增值税。
  • 投资税收免:于五个纳税年度内,在马普托市对项目发展活动相应方面进行的投资,均可享受实际投资总额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但须经评税委员会批准)。

在所有其他省份该比例均为百分之十。此外,对于以下方面还享有特殊政策:

  • 基础设施建设;
  • 农村地区工商业;
  • 制造和装配业;
  • 农业和渔业;
  • 自由工业区;
  • 经济特区;
  • 科技园区;
  • 酒店和旅游业;
  • 大型项目;
  • 快速发展区;
  • 依照《矿业法》进行投资;
  • 依照《石油法》进行投资。

 

特殊政策

农村地区工商业

进口“K”类设备及其他继续开展活动所需的设备,免除关税及增值税:

a) 冷藏室;

b) 磅;

c) 砝码;

d) 收银机;

e) 油类及石油的测量仪器;

f) 柜台。

制造和装配业

  • 对属于“K”类的设备及其他被认为是继续开展活动所需的、数量经过严格规定的、建筑和设备所需的货物,免除关税及增值税。

 

农业和渔业

  • 对属于“K”类的设备及其附带零件和配件的货物,免除关税和增值税;
  • 由2016至2025年减免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

酒店和旅游业

  • 对属于“K”类的设备及其他被认为是继续开展活动所需的、数量经过严格规定的、建筑和设备所需的货物,免除关税及增值税。

 

快速发展区

  • 进口规定中属于“K”类设备及其附带零件和配件的货物,免除关税和增值税;
  • 于五个纳税年度内,位于快速发展区中的实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可用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但须经评税委员会批准。

 

经济特区

在经济特区和自由工业区经营的公司享有税收及非税收优惠,分别是:

  • 在经济特区和自由工业区内,进口建筑材料、设备及其配件和零件以及其他继续开展经过批准的活动所需货物,免除税收(包括免除增值税)
  • 国内采购免征增值税。

在经济特区内经营的公司税收激励

  • 首三个纳税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第四到第十个纳税年度,减免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
  • 从第十一个到第十五个纳税年度,减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

于五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经济特区内的公司可享受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经济特区内的经营者自相关证书发放日起计,可享受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激励措施:

  • 首五个纳税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第六到第十个纳税年度减免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
  • 在项目期限内减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

 

对自由工业区制度下的公司及经营者的税收激励

  • 首十个纳税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第十一个到第十五个纳税年度,减免百十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
  • 在项目期限内减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莫桑比克投资和出口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