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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用机构(包括银行)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1. 本地信用机构须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2. 如申请成立银行,公司资本不得少于3亿澳门元,有限制业务银行的公司资本不得少于1亿澳门元
  3. 公司资本须于设立时以现金全数缴付,且至少将有关金额的一半存入澳门金融管理局或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信用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4. 本地信用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关须由至少5名具适当资格的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须常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其中至少1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董事为法人时,须指定具适当资格的自然人以该法人名义担任有关职务。
  5. 外地信用机构的分行的管理须由至少2名具适当资格、足够专业经验和具实际领导分行的权力,且常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托人负责。
  6. 信用机构拟在获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新业务,又或推出新金融产品或服务,包括金融创新,须预先取得澳门金融管理局的不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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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澳门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