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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牌照

服务对象

拟开设餐厅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意开设餐厅的人士应按场所所在的都市房地产用途依第8/2021号法律和第16/96/M号法令规定办理首次申请的手续,有关牌照一经发出,除按时续期外,倘日后出现任何变更,包括:更改设施及级别、更改营业时间、更改场所名称、所有权/经营权的移转、补发牌照、中止业务、注销牌照等,均需要向旅游局作出申请或通知。

另外,在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开设的餐厅,倘情况符合第8/2021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尚可申请临时经营许可。

在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开设的餐厅 (受第8/2021号法律规管)
在非酒店内或非酒店用途的房地产内开设餐厅 (受第16/96/M号法令规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在已获發使用准照楼宇内设置场所

  1. 已填妥的申请开设酒店及同类场所表格【HS格式101】(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註]
    – 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场所的名称应用中文及葡文表示,但在酒店业中,国际上已确定之名称不在此限。
    – 另外,可在需要时加入英文名称或其他语文名称。请注意拟採用之名称在各语文中应基本对应。
    1.1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1.2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1.3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鑑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2.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递交过去3个月内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發出的公司登记证明书正本。
  3. 下列文件一式5份(一份正本及4份影印本):
    3.1 已填妥的同类场所调查表(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3.2 适当比例的位置分佈平面图;
    3.3 比例为1:100的用作设立场所各楼层的平面图,以便审议所设计的设施及其通道、设备的分佈(应标明有关设施及通道的面积)(只适用于酒店场所);
    3.4 比例为1:100的用作设立场所的楼宇部分的纵向及横向切面图,其数量足以使人清楚了解设计,其中一个切面应反映垂直出入区;
    3.5 比例为1:100的楼宇各正面图;
    3.6 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声明书##【G格式701】(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3.7 由土地工务局發出的收据、申请表M6连文件目录表的影印本;
    3.8 尺寸为18厘米 x 24厘米的楼宇各正面照片;
    3.9 工程叙述备忘及说明备忘,其内容包括:
    3.9.1 建筑特徵及与所在地之协调性;
    3.9.2 总体佈局及建筑主要特点;
    3.9.3 所用之建筑、饰面及装饰之材料;
    3.9.4 场所之一般特徵以及公共区域及服务区域之特别特徵;
    3.9.5 预计工程开始及结束之日期。
    3.10 [註]
    3.10.1 ##倘申请人不採纳简化牌照申请程序,第3点所列的文件份数为一式7份(一份正本及6份影印本),并附声明书【G格式702】(表格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
    3.10.2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3.10.3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于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一份影印本,用于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4. 财政局的营业税M/1表格影印本(可于申请检查时递交)。
  5.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费用

  1. 检查费用:澳门元500元。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执照摘录的费用:澳门元1,000元(多退少补)。
  3. 發出执照的费用:
    3.1 豪华同类场所:澳门元12,500元(另加10%印花税)
    3.2 一级及二级同类场所:澳门元7,500元(另加10%印花税)


详情请浏览 此处

执行部门: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