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用机构(包括银行)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 拟设立为信用机构的机构应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关资本及管理方面的主要要求如下:
- 如申请成立银行,公司资本最低为澳门元1亿元。其他信用机构则应遵守在特别法或有关许可的法规的特别规定;
- 在设立时,公司资本应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且最少将有关金额的一半存入澳门金融管理局或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机构,以供澳门金融管理局支配;
- 信用机构的管理机关最少应由 3 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的成员组成,其中最少2名为澳门居民且具有担任职务的适当能力及经验,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业务的足够权力。
- 批给许可的行政命令,可就经营业务的范围设定限制,或订定所须遵守的任何要求或特别条件。
- 澳门金融管理局的评估
对申请作出评估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该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以及该机构主要出资股东的身份是否确知;
- 如主要出资的未来或创立股东为外地银行,该外地银行是否得到其所属地监管当局的适当监管,并已取得该监管当局就在澳门成立附属/关联信用机构的核准;
- 该机构的每一位主要出资股东或董事是否适当的据位人士;
- 该机构是否设有适当的控制系统,确保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士是适当的据位人士;
- 该机构经营业务是否诚信、审慎、具适当的专业能力,并以不或不可能损害存户利益的方式进行;
- 该机构的业务计划是否稳健、可行,并促进澳门金融市场的發展;
- 该机构是否具有与计划经营业务性质及规模相称的、充足的财务资源;
- 该机构是否能维持足够的流动性以能按时清偿债务;
- 该机构是否能遵守有关业务风险的谨慎规则;
- 该机构是否能为其资产减值(包括呆坏账的拨备)或折旧、或为可能需要清偿的负债或可能的损失,维持足够的准备金;
- 该机构是否具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制度、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及业务持续计划;
- 该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
- 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 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拟设机构的背景资料及未来业务發展计划;
- 已填妥的金融机构牌照申请问卷,包括拟设机构的详细资料;
- 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请说明拟在澳门设立机构的经济金融理由,并指出拟设机构业务符合澳门总体经济及金融政策的可行性及方式;
- 组织章程草案,以及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發出的可註册拟设机构名称的证书;
- 若拟设机构为另一间机构的附属公司,须提交该母机构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影印本,或由该母机构具法定权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 拟设机构的集团结构图,由直接股东开始,按控股关係逐层显示持有拟设机构 5%或以上资本的所有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个人股东;
- 当持有拟设机构 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为公司法人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 由该公司註册地登记当局所發出的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發日期不得早于3个月;
-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影印本;
- 该公司过去3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计的帐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的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 该公司资本的分佈,及一份列出持有该公司超过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名单;
- 当直接股东或持主要出资的间接股东为个人时,须提交其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财务资料及无犯罪记录文件。财务资料证明可包括银行证明或有关其主要业务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 由拟设机构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 若拟设机构为海外银行的附属机构,须提交由海外银行所属地监管机构發出的文件,证明该海外银行系合法成立以及已获准在澳门开设附属机构,并指出其获准经营的业务;
- 拟设机构包括最少首3年业务计划,须详尽阐述拟设机构拟开展的业务性质与规模,有关业务政策与经营策略以及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 拟设机构包括最少首3年财务预测,最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所基于的假设;
- 拟设机构管理架构以及有关资源配置的叙述,包括委任管理人员的机制;
- 风险管理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系统、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措施以及应急復原计划的详细内容;
- 若拟设机构为另一机构的附属机构,须描述该母机构对拟设机构的监控方式及报告途径(如申请获得批准,该母机构须向澳门金融管理局书面承诺在有需要时将对获许可机构提供资本和流动资金的支援);
- 拟设机构建议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身份资料、履历及无犯罪记录文件;
- 拟设机构外部核数师的资料;
- 澳门金融管理局认为有助全面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详情请浏览 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