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信用機構(包括銀行)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 擬設立為信用機構的機構應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關資本及管理方面的主要要求如下:
- 如申請成立銀行,公司資本最低為澳門元1億元。其他信用機構則應遵守在特別法或有關許可的法規的特別規定;
- 在設立時,公司資本應全數認購並以現金繳付,且最少將有關金額的一半存入澳門金融管理局或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機構,以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支配;
- 信用機構的管理機關最少應由 3 名公認具有適當資格的成員組成,其中最少2名為澳門居民且具有擔任職務的適當能力及經驗,並具備實際管理機構業務的足夠權力。
- 批給許可的行政命令,可就經營業務的範圍設定限制,或訂定所須遵守的任何要求或特別條件。
-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評估
對申請作出評估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該機構所屬集團的結構,以及該機構主要出資股東的身份是否確知;
- 如主要出資的未來或創立股東為外地銀行,該外地銀行是否得到其所屬地監管當局的適當監管,並已取得該監管當局就在澳門成立附屬/關聯信用機構的核准;
- 該機構的每一位主要出資股東或董事是否適當的據位人士;
- 該機構是否設有適當的控制系統,確保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士是適當的據位人士;
- 該機構經營業務是否誠信、審慎、具適當的專業能力,並以不或不可能損害存戶利益的方式進行;
- 該機構的業務計劃是否穩健、可行,並促進澳門金融市場的發展;
- 該機構是否具有與計劃經營業務性質及規模相稱的、充足的財務資源;
- 該機構是否能維持足夠的流動性以能按時清償債務;
- 該機構是否能遵守有關業務風險的謹慎規則;
- 該機構是否能為其資產減值(包括呆壞賬的撥備)或折舊、或為可能需要清償的負債或可能的損失,維持足夠的準備金;
- 該機構是否具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制度、控制系統(包括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機制)及業務持續計劃;
- 該申請是否有利於澳門金融體系的最佳利益。
- 申請所須提交的資料
- 申請函,詳細說明申請許可的原因、擬設機構的背景資料及未來業務發展計劃;
- 已填妥的金融機構牌照申請問卷,包括擬設機構的詳細資料;
- 如申請函內未有提及,請說明擬在澳門設立機構的經濟金融理由,並指出擬設機構業務符合澳門總體經濟及金融政策的可行性及方式;
- 組織章程草案,以及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可註冊擬設機構名稱的證書;
- 若擬設機構為另一間機構的附屬公司,須提交該母機構股東大會同意有關申請的決議影印本,或由該母機構具法定權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 擬設機構的集團結構圖,由直接股東開始,按控股關係逐層顯示持有擬設機構 5%或以上資本的所有股東,直至最終持股的個人股東;
- 當持有擬設機構 5%或以上資本的股東為公司法人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 由該公司註冊地登記當局所發出的公司登記證明,惟其簽發日期不得早於3個月;
- 該公司的組織章程影印本;
- 該公司過去3年的年報及經核數師審計的帳目(如有的話,應包括最近期的中期報告),其中須包括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層的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
- 該公司資本的分佈,及一份列出持有該公司超過5%或以上資本的股東名單;
- 當直接股東或持主要出資的間接股東為個人時,須提交其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財務資料及無犯罪記錄文件。財務資料證明可包括銀行證明或有關其主要業務的已審計財務報表;
- 由擬設機構的直接或間接股東持有主要出資的其他公司名單及該等公司的背景資料;
- 若擬設機構為海外銀行的附屬機構,須提交由海外銀行所屬地監管機構發出的文件,證明該海外銀行系合法成立以及已獲准在澳門開設附屬機構,並指出其獲准經營的業務;
- 擬設機構包括最少首3年業務計劃,須詳盡闡述擬設機構擬開展的業務性質與規模,有關業務政策與經營策略以及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 擬設機構包括最少首3年財務預測,最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所基於的假設;
- 擬設機構管理架構以及有關資源配置的敘述,包括委任管理人員的機制;
- 風險管理程序、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系統、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以及應急復原計劃的詳細內容;
- 若擬設機構為另一機構的附屬機構,須描述該母機構對擬設機構的監控方式及報告途徑(如申請獲得批准,該母機構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書面承諾在有需要時將對獲許可機構提供資本和流動資金的支援);
- 擬設機構建議的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身份資料、履歷及無犯罪記錄文件;
- 擬設機構外部核數師的資料;
- 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有助全面評估申請所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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