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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信用機構(包括銀行)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1. 本地信用機構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
  2. 如申請成立銀行,公司資本不得少於3億澳門元,有限制業務銀行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1億澳門元
  3. 公司資本須於設立時以現金全數繳付,且至少將有關金額的一半存入澳門金融管理局或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以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支配。
  4. 本地信用機構的行政管理機關須由至少5名具適當資格的董事組成,其中3名董事須常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其中至少1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董事為法人時,須指定具適當資格的自然人以該法人名義擔任有關職務。
  5. 外地信用機構的分行的管理須由至少2名具適當資格、足夠專業經驗和具實際領導分行的權力,且常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受託人負責。
  6. 信用機構擬在獲許可經營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新業務,又或推出新金融產品或服務,包括金融創新,須預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不反對意見。
詳情請瀏覽 此處

執行部門:澳門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