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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司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保險人/再保險人

申請資料

擬設立保險人/再保險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應將有關申請連同以下資料一併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1. 證實設立保險人/再保險人計劃之可行性,及該保險人/再保險人之營運能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經政策之目標,並附有解釋設立保險人/再保險人之財經理由之闡述;
  2. 至少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兩種正式語文指明商業名稱,名稱應含有能明確表明所營事業為保險業務之詞語;
  3.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製作之章程草案;
  4. 載有創立人股東之個人身份及職業資料之文件,其內列明每名創立人股東所認購之資本及說明股東結構適合保險人/再保險人穩定性之依據;
  5. 載有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成員,以及實際擁有保險人/再保險人管理權的人士的個人身份及職業資料的文件,其內列明具備適當資格、資歷及專業經驗擔任保險人/再保險人有關職位的依據;
  6. 擁有主要出資之創立人股東之刑事紀錄證明書,但須在發出日起之90日內提交;
  7. 擁有主要出資之創立人股東以名譽承諾本人、其所控制之公司或企業,又或其為董事、領導或經理之公司或企業無被宣告處於無償還能力或破產之狀態之聲明;
  8. 資金來源、採用的物力、技術及人力資源;
  9. 擬在經營的保險項目方面所採用的保險單的一般條件及有關技術基礎;
  10. 關於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以及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的說明;
  11. 如保險人/再保險人隸屬於某個集團,應提交其所屬集團的組織架構,披露集團內所有主要實體,包括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及非受監管實體,以及集團內所有重要實體間的關係。


業務大綱

許可申請尚應附有首三個營業年度的業務大綱及財務計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

  1. 公司管治政策、資訊科技系統,與關聯公司的合作計劃及外判服務的安排;
  2. 再保險方面(包括自行接受或分轉)將沿用之指導方針;
  3. 設立及設置方面之開支預計,尤其是在行政及商業方面之開支預計;
  4. 投資項目的詳細內容
  5. 償付準備金;
  6. 採用的銷售方式及途徑;
  7. 按公司組織架構所劃分的工作人員數目及總工資。


倘創立人股東為法人

如創立人股東為法人且擁有主要出資,尚應提交涉及每一法人之以下資料:

  1. 章程;
  2. 公司最近三個營業年度經核數師審核的報告及帳目;
  3.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身份資料及簡歷;
  4. 公司資本之分佈及持有 10%或10%以上之公司資本之股東名單;
  5. 其所持有主要出資之其他公司之名單及有關集團之結構。


補充資料

除上述資料外,尚應提供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為適當組成卷宗所必需之補充資料及資訊。


備註

  1. 經營一般保險的保險人的公司資本不得低於澳門元3,000萬元,而經營人壽保險者,則不得低於澳門元6,000萬元。
  2. 經營一般保險的再保險人的公司資本不得低於澳門元1億元,而經營人壽保險者,則不得低於澳門元1億5,000萬元。


費用

許可申請費:免費。
監察費: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必須每年支付一項監察費,金額按其保險業務規模計算,最低為澳門元3萬元,最高為澳門元100萬元。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監察費的計算方式,並於每年六月份內進行結算及徵收上一營業年度的監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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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澳門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