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牌照
服務對象
擬開設餐廳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意開設餐廳的人士應按場所所在的都市房地產用途依第8/2021號法律和第16/96/M號法令規定辦理首次申請的手續,有關牌照一經發出,除按時續期外,倘日後出現任何變更,包括:更改設施及級別、更改營業時間、更改場所名稱、所有權/經營權的移轉、補發牌照、中止業務、註銷牌照等,均需要向旅遊局作出申請或通知。
另外,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開設的餐廳,倘情況符合第8/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尚可申請臨時經營許可。
在屬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產內開設的餐廳 (受第8/2021號法律規管)
在非酒店內或非酒店用途的房地產內開設餐廳 (受第16/96/M號法令規管)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在已獲發使用准照樓宇內設置場所
- 已填妥的申請開設酒店及同類場所表格【HS格式101】(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註]
– 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場所的名稱應用中文及葡文表示,但在酒店業中,國際上已確定之名稱不在此限。
– 另外,可在需要時加入英文名稱或其他語文名稱。請注意擬採用之名稱在各語文中應基本對應。
1.1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1.2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按身份證明文件上之簽名式樣簽署有關申請表格,並附上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1.3 倘申請人授權他人為其作出申請,須遞交已作簽名公證認定之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並附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請人為公司,須遞交過去3個月內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公司登記證明書正本。
- 下列文件一式5份(一份正本及4份影印本):
3.1 已填妥的同類場所調查表(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3.2 適當比例的位置分佈平面圖;
3.3 比例為1:100的用作設立場所各樓層的平面圖,以便審議所設計的設施及其通道、設備的分佈(應標明有關設施及通道的面積)(只適用於酒店場所);
3.4 比例為1:100的用作設立場所的樓宇部分的縱向及橫向切面圖,其數量足以使人清楚了解設計,其中一個切面應反映垂直出入區;
3.5 比例為1:100的樓宇各正面圖;
3.6 簡化牌照申請程序聲明書##【G格式701】(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3.7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收據、申請表M6連文件目錄表的影印本;
3.8 尺寸為18厘米 x 24厘米的樓宇各正面照片;
3.9 工程敘述備忘及說明備忘,其內容包括:
3.9.1 建築特徵及與所在地之協調性;
3.9.2 總體佈局及建築主要特點;
3.9.3 所用之建築、飾面及裝飾之材料;
3.9.4 場所之一般特徵以及公共區域及服務區域之特別特徵;
3.9.5 預計工程開始及結束之日期。
3.10 [註]
3.10.1 ##倘申請人不採納簡化牌照申請程序,第3點所列的文件份數為一式7份(一份正本及6份影印本),並附聲明書【G格式702】(表格可於澳門旅遊業界網站下載或親臨旅遊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
3.10.2 所有場所設計圖則需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建築師或土木工程師或技師、電子/機械工程師或技師、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築公司負責編制,並由申請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簽署。
3.10.3 倘若場所是在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所指的被評定的不動產,即屬“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或“場所”,屬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須向旅遊局多遞交一份影印本,用於向文化局徵詢意見。 - 財政局的營業稅M/1表格影印本(可於申請檢查時遞交)。
- 遞交申請文件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費用
- 檢查費用:澳門元500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執照摘錄的費用:澳門元1,000元(多退少補)。
- 發出執照的費用:
3.1 豪華同類場所:澳門元12,500元(另加10%印花稅)
3.2 一級及二級同類場所:澳門元7,500元(另加10%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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