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
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保险人/再保险人
申请资料
拟设立保险人/再保险人之自然人或法人,应将有关申请连同以下资料一併交予澳门金融管理局:
- 证实设立保险人/再保险人计划之可行性,及该保险人/再保险人之营运能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财经政策之目标,并附有解释设立保险人/再保险人之财经理由之阐述;
- 至少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两种正式语文指明商业名称,名称应含有能明确表明所营事业为保险业务之词语;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製作之章程草案;
- 载有创立人股东之个人身份及职业资料之文件,其内列明每名创立人股东所认购之资本及说明股东结构适合保险人/再保险人稳定性之依据;
- 载有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成员,以及实际拥有保险人/再保险人管理权的人士的个人身份及职业资料的文件,其内列明具备适当资格、资历及专业经验担任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关职位的依据;
- 拥有主要出资之创立人股东之刑事纪录证明书,但须在發出日起之90日内提交;
- 拥有主要出资之创立人股东以名誉承诺本人、其所控制之公司或企业,又或其为董事、领导或经理之公司或企业无被宣告处于无偿还能力或破产之状态之声明;
- 资金来源、採用的物力、技术及人力资源;
- 拟在经营的保险项目方面所採用的保险单的一般条件及有关技术基础;
- 关于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以及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的机制的说明;
- 如保险人/再保险人隶属于某个集团,应提交其所属集团的组织架构,披露集团内所有主要实体,包括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及非受监管实体,以及集团内所有重要实体间的关係。
业务大纲
许可申请尚应附有首三个营业年度的业务大纲及财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 公司管治政策、资讯科技系统,与关联公司的合作计划及外判服务的安排;
- 再保险方面(包括自行接受或分转)将沿用之指导方针;
- 设立及设置方面之开支预计,尤其是在行政及商业方面之开支预计;
- 投资项目的详细内容
- 偿付准备金;
- 採用的销售方式及途径;
- 按公司组织架构所划分的工作人员数目及总工资。
倘创立人股东为法人
如创立人股东为法人且拥有主要出资,尚应提交涉及每一法人之以下资料:
- 章程;
- 公司最近三个营业年度经核数师审核的报告及帐目;
-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身份资料及简历;
- 公司资本之分佈及持有 10%或10%以上之公司资本之股东名单;
- 其所持有主要出资之其他公司之名单及有关集团之结构。
补充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尚应提供澳门金融管理局认为为适当组成卷宗所必需之补充资料及资讯。
备註
- 经营一般保险的保险人的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元3,000万元,而经营人寿保险者,则不得低于澳门元6,000万元。
- 经营一般保险的再保险人的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澳门元1亿元,而经营人寿保险者,则不得低于澳门元1亿5,000万元。
费用
许可申请费:免费。
监察费:获许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的保险人及再保险人必须每年支付一项监察费,金额按其保险业务规模计算,最低为澳门元3万元,最高为澳门元100万元。澳门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订定监察费的计算方式,并于每年六月份内进行结算及徵收上一营业年度的监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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