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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

临时牌照

对于已进行首次申请服务(适用于已落成且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之利害关係人,根据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九-A条第一款之规定,利害关係人可在审议计划获通过后,并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场所装修后,提出申请临时牌照,以经营饮食/饮料场所的业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临时牌照声明书
  2. 实施工程建筑商/建筑公司为已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计划声明书
  3. 指导工程技术员为已竣工工程符合规定声明书
  4. 如场所设有消防系统,须向市政署递交由具资格的实体發出的消防系统良好运作声明书(可参阅消防系统证明书);
  5. 如场所设有燃料/燃气设备,须向市政署递交由具资格的实体發出的提供燃气设备及燃料的供应来源声明书及燃气设备的检测证明资料(可参阅燃料/燃气设备检测证明书液化石油气/燃料供应商商号声明书);
  6. 如场所设有升降机类设备装置,须向市政署递交有效的”升降机类设备安全运行证明书” (正本、影印本及其他相关文件),详情请参阅《私人工程升降机类设备审批、验收及营运制度指引》。

註:上述声明书及证明书参考样本可向市政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發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市政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专题网站下载区下载。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费用

申请费用:无须缴付申请费用

印花税:无须缴付印花税

保证金: 10,000澳门元,于申请获批准时缴纳。

附註:根据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九- A条第五项之规定。

 

 

备註/申请须知

  1. 须受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及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所规范;
  2. 当事人可亲往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程序能否顺利完成,视乎申请人能否依时更正不妥善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
  4. 临时牌照在有效期内,不得按一般牌照的相同方式转让;
  5. 临时牌照于申请期内只获發一次,且不予续期;
  6. 倘一站式服务机构应利害关係人的申请,向其發出经第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九- A条的临时牌照后,则有关發牌程序将不会再發出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临时牌照;
  7. 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条之规定,同类场所仅得在牌照發出后向公众开放;
  8. 牌照發出后,场所负责人应将欲实行之价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实体;
  9.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于申请时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10.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1. 网上申请临时牌照,请登入“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办理。(办理网上手续的申请人必须持有一户通(个人或实体)帐号。)

 

详情请浏览   此处

执行部门:市政署

流程圖請瀏覽 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