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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未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

首次申请

饮料及饮食场所牌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表格「申请新执照」(格式 MOD. 001/DLA/DHAL)、「同类场所调查表」(格式 MOD. 006/DLA/DHAL)有关表格可向市政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發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市政署网站下载;
    2. 餐单;
    3. 更改工程计划,须附同已填写之土地工务局相关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向市政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發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土地工务局网站下载);
    4. 更改工程计划须提供以下说明文件及图则:因配合经营业务而在单位内进行的工程,包括装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该等工程施工期;
    5. 1:1000的位置图;
    6. 以下图则的1:100平面图、剖面图及立面图:经核准图则、经更正图则、重合图则;
    7. 1:100的供水平面图;
    8. 1:100的排水及排汙平面图,包括隔油井大样图则;
    9. 1:100的消防设备平面图;
    10. 1:100的消防系统图则 ;
    11. 由土地工务局發出的经鑑证的图则影印本;
    12. 编製计划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3. 指导工程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4. 实施工程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5.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6.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签定设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计未满15日,可提交该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该公司设立文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清晰影印本;
    17. 倘场所有聘用非本地僱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8. 倘场所使用的名称与现有酒店或同类场所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混淆,须提交该场所之同意书/商标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须递交一式9份;若场所拟聘用员工人数超过30人,或位于文物区,须相应多加1份。在申请牌照过程中,因应实际情况,行政执照处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费用

申请费用:5,000澳门元
检查手续费:500.00澳门元
刊登政府公报费用:300.00澳门元
附註:根据四月一日第83/96/M号训令规定

 

备註/申请须知

  1. 须受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及四月一日第83/96/M号训令所规范;
  2. 当事人可亲往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程序能否顺利完成,视乎申请人能否依时更正不妥善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
  4. 牌照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续期,费用为4,000澳门元;
  5. 场所关闭1年或1年以上,牌照失效并被取消;
  6. 牌照在连续2年内不申请续期则失效并取消;
  7. 牌照發出后,场所负责人应将欲实行之价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实体;
  8. 所有权变更之附註应在从确定这一变更之日起计60日内,由接受所有权移转之 自然人或法人向市政署申请;
  9. 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条之规定,同类场所仅得在牌照發出后向公众开放;
  10. 为配合土地工务局于2010年1月2日推行表格化服务,凡按照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或经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等规定所展开之同类场所中,第四组或第五组(饮料场所或饮食场所)牌照之申请程序,均须填写土地工务运输局适用之表格及遵从相关规定编写文件。详情参阅土地工务局网站;
  11.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于申请时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12.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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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市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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