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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已落成且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

首次申请

适用于已落成且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饮食/饮料场所的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 申请表格(格式表格A)(有关表格可向市政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發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市政署网站下载),而所下载之表格,申请人均须于每一页签名;
  2. 餐单;
  3. 更改工程计划;须附同已填写之土地工务局相关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向市政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發牌服务免费索取,或于该局网站下载);
  4. 更改工程计划须提供以下说明文件及图则:因配合经营业务而在单位内进行的工程,包括装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该等工程施工期;
  5. 1:1000的位置图;
  6. 以下图则的1:100平面图、剖面图及立面图:经核准图则、经更正图则、重合图则;
  7. 1:100的供水平面图;
  8. 1:100的排水及排汙平面图,包括隔油井大样图则;
  9. 1:100的消防设备平面图;
  10. 1:100的消防系统图则 ;
  11. 由土地工务局發出的经鑑证的图则影印本;
  12. 编製计划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3. 指导工程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4. 实施工程技术员责任声明书;
  15. 工程保险文件正本;
  16. 工程说明备忘录及电力装置之电箱线路图(为着获取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
  17. 倘申请人为自然人,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8.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签定设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计未满15日,可提交该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该公司设立文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清晰影印本;
  19. 业权人同意装修的声明书;
  20. 动工申请表;
  21. 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例如:租赁合约、声明书等);
  22. 授权市政署的声明书;
  23. 倘场所有聘用非本地僱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可后补);
  24. 倘场所使用的名称与现有酒店或同类场所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混淆,须提交该场所之同意书/商标证明文件;
  25. 倘场所的工程为合法化工程,可无须递交指导工程技术员责任声明书、工程保险及动工申请表。

*上述文件须递交一式一份。在申请牌照过程中,因应实际情况,行政执照处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需的资料。

必须出示文件:申请人/合法代表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或认证缮本

 

费用

申请费用:澳门元4,000元

附註:根据经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程序费用包括首次检查及發出牌照。

印花税:程序费用的10%(澳门元400元)

 

审批所需时间

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项符合标准的文件,不计施工期间在内,审批时间为60个工作天。

 

备註/申请须知

  1. 须受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所规范及经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所规范;
  2. 当事人可亲往申请或授权代办人申请;
  3. 程序能否顺利完成,视乎申请人能否依时更正不妥善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
  4. 牌照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续期,费用为澳门元4,000元;
  5. 场所关闭1年或1年以上,牌照失效并被取消;
  6. 牌照在连续2年内不申请续期则失效并取消;
  7. 牌照發出后,场所负责人应将欲实行之价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实体;
  8. 所有权变更之附註应在从确定这一变更之日起计60天内,由接受所有权移转之自然人或法人向行政执照处申请;
  9. 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十条之规定,同类场所仅得在牌照發出后向公众开放;
  10. 为配合土地工务局于2010年1月2日推行表格化服务,凡按照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或经36/201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等规定所展开之同类场所中,第四组或第五组(饮料场所或饮食场所)牌照之申请程序,均须填写该局适用之表格及遵从相关规定编写文件。详情参阅土地工务局网站;
  11.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于申请时透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
  12.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由合法代表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及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核对,并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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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市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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