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牌照制度及基本要求
- 融资租赁公司(下称“拟设机构”)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之机构。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业务包括:
- 转让和取得租赁财产;
- 管理租赁财产;
- 经营业务所需的外汇交易、利率互换及货币互换交易;
- 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拟设机构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公司最低资本为澳门元1,00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须具有担任职务的适当能力、资格及经验,且至少1名成员常居于澳门,并具备实际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力。
提出申请的程序
- 准备提交许可申请的实体应儘早与澳门金融管理局银行监察厅联繫,以便在其提交正式申请前讨论有关计划、批准许可的要求,以明确对拟作出之申请可能 有重要影响的问题。
- 所需的申请文件及资料,应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提交,具体包括:
- 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拟设机构的背景资料、开展有关业务的经济金融理由以及拟设机构的未来业务發展规划。
- 已填妥的“金融机构牌照申请问卷”,并附同如下资料及文件:
- 拟设机构的组织章程草案以及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發出有关拟设机构名称可以註册的证书。
- 股东资料
- 集团结构图,由直接股东开始,按控股关係逐层显示持有拟设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所有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个人股东。
- 所有直接及间接股东的相关资料
当直接或间接股东为公司时
- 由该公司註册地登记当局發出之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發日期不得早于三个月;
-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影印本;
- 该公司过去三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计的帐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之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 该公司持有10%或以上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当直接或间接股东为个人时
- 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 财务资料,包括银行证明或有关其主要业务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 无犯罪记录;
- 该个人股东持有10%或以上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 若拟设机构的直接主要股东为公司时,须提交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影印本,或由该公司具法定权限代表作出批准的证明。另外,若拟设机构为海外机构的附属机构,而该海外机构在其所属地受监管,须提交有关海外机构所属地监管机构發出的文件,证明该海外机构乃合法成立,并已获准在澳门开设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 首三年的详细业务计划,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融资租赁物范围及业务规模;
(b) 经营地点、服务对象(目标客户)、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架构以及未来發展规划等;
(c) 财务、技术及人力资源的具体配置;
(d) 有关业务的详细可行性研究。 - 拟设机构的业务风险之评估分析及相应对的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系统、公司治理结构等。
- 首三年营运的财务预测,最少应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其所基于的假设及有关假设所基于的理据的详细描述。
- 若拟设机构为另一机构的附属机构,须描述该母机构对拟设机构的监控方式及报告途径。
- 拟委任管理人员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履历及无犯罪记录。如拟设机构属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交监事会成员的相关资料。
- 拟设机构外部核数师的资料。
- 澳门金融管理局认为有助全面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 处理申请的程序
- 收到申请后,澳门金融管理局将首先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如须补充/增加资料,将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
- 澳门金融管理局处理申请的程序包括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进行详细分析,还会对涉及申请相关人士(如股东、管理人员等)的背景(包括是否存有不良纪录以及是否涉及高风险行业等)进行外查。
- 在进行评估时,澳门金融管理局将考虑的因素包括:
- 机构的目标是否符合澳门特別行政区政府实行之经济及金融政策;
- 主要直接和间接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适当性;
- 业务计划的稳健性及可行性;
- 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财务及技术资源的足够性;
- 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的适足性;
- 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和特点;
- 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或是否涉及其他监管关注。
在适用的情况下,海外当局的监管水平也将是考虑的因素之一。这包括相关监管的能力以及其与澳门金融管理局合作的积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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