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
为促进科技创新、建设智慧城市,同时配合粤港澳大湾区發展规划,推动科技创新在澳门特別行政区的發展,促进本地产业适度多元,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合资格企业可向财政局提出申请。
税务优惠范围
经审批符合资格的企业可享有下列税务优惠:
- 不动产财产移转印花税:豁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一个作自身经营用途的不动产的财产移转印花税(但取得属居住用途的不动产除外,且每一申请者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
- 房屋税:有关不动产获豁免5个年度的房屋税;
- 所得补充税:豁免企业缴纳自申报有可课税利润年度起计3年内的所得补充税(同时适用于企业分派给股东的利润或分派给股份持有人的股息);
- 职业税:企业聘用从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發展工作的僱员,自获批准起计3年内可享有两倍职业税的免税额。
申请资格
- 已办理商业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
- 以“科技创新业务”(见备註* ) 为主要业务且满一年
- 为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
- 经财政局证明非澳门特別行政区库房债务人
*备註:“科技创新业务”是指创新發明或以创新方式将科学知识、技术或工艺应用在产品製造或服务提供方面的业务,尤其是将有关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营养、新能源、航空航天等相关领域或有关该等领域的创新發明。
申请手续
申请须附同企业从事有关科技创新业务的计划书、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向财政局提交。申请将由政府、工商界及学术界代表所组成的科技创新业务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分析,以认定企业是否符合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要件。该委员会将就申请發出具约束力的意见书,并由财政局审批有关税务优惠。
为确保措施的有效性,科技创新业务企业评审委员会将在分析认定是否符合从事科技创新业务要件当年起计的第4年内,对获批企业进行复核,倘發现企业不再符合取得税务优惠的条件,财政局将终止有关税务优惠,并要求企业补缴获豁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