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
《鼓励企业升级發展补贴计划》旨在鼓励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發展,尤其为实现产业化發展、技术革新、企业转型、改善经营及生产条件等目标。
补贴范围
合资格企业以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方式在澳门进行有助实现本计划宗旨的投资项目时,可获利息或租金补贴,补贴期间最长4年。年补贴率上限、整体计划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总贷款金额/总租金金额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租金金额上限,以公佈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贷款利息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为4%,每年可获补贴的贷款总金额上限为澳门元6亿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补贴的贷款金额上限为澳门元1,000万元。
融资租赁租金补贴
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融资租赁租金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为4%,每年可获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金额上限为澳门元2亿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金额上限为澳门元1,000万元。
可获补贴之投资项目
以贷款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仅限于:
1.1 购置工业或商业楼宇的单位
1.2 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
1.3 购置全新的设备,尤其是智能化设备
1.4 购置全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1.5 购置资讯软件或系统
1.6 取得知识产权
1.7 取得商业特许或特许经营权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仅限于:
2.1 融资租赁全新的设备,尤其是智能化设备
2.2 融资租赁全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述所有投资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3.1 有关财产须用于申请时所指的由申请人经营的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
3.2 有关财产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如有关财产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因业务所需可除外)
可获补贴之贷款要件
- 贷与方须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
- 贷款年期不少于1年,且属定期贷款;
- 以澳门元为货币单位;
- 贷款金额不少于澳门元60万元;
- 贷款合同内须列明贷款用途、可动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给付周期及期限。
可获补贴之融资租赁要件
- 出租人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开设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
- 租赁年期不少于1年;
- 以澳门元为货币单位;
- 各期租金总和不少于澳门元60万元;
- 每期租金相同,且以交付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 融资租赁合同须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价金。
提出申请时限
申请人须按以下期限提出申请:
-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最迟于工程准照首次發出之日起6个月内;
- 属以贷款方式进行的其他投资项目,最迟于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6个月内;
- 属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最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款项以在许可给予补贴的期间内,每月等额偿还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每月等额支付许可给予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的方式作为计算基础,且不得超过受益人实际支付的该期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利息金额。
同一受益人
- 如受益人为自然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资本的公司,视为同一受益人;
- 如受益人为公司,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资本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超过50%资本的股东,以及由直接或间接以单独或集合形式拥有其超过50%资本的股东所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资本的公司,视为同一受益人。
申请资格
申请须向经济及科技發展局作出。基本上所有经济活动行业均可提出补贴申请
(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或在公共批给或转批给制度下经营经济活动的企业除外),具体条件包括:
- 已按法定要求作出开业申报的自然人或公司;
- 非在公共批给及转批给制度下经营经济活动;
- 非属经营金融业务;
- 未有任何债务正藉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徵收;
- 处于适当的财务及营运状况;
- 依法具备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如正在筹备业务而尚未具备相关业务准照或凭证者,须作出书面声明)。
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向经济及科技發展局提交:
-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
- 贷款或融资租赁合同影印本/其他具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註:贷款合同须列明贷款用途、可动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给付周期及期限;融资租赁合同须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价金);
-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业务准照/同等性质的凭证(部分行业适用,例如:饮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註:如因筹备业务而于申请时尚未具备相关业务准照或凭证者,则作出书面声明;倘申请获得批给,须自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相关业务准照或凭证);
- 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
5.1 属任何投资项目,均须递交:
5.1.1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付款收据影印本
5.1.2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支付凭证(例如:银行转帐纪录、本票或支票影印本、银行月结单等)
5.2 属“购置工业或商业楼宇的单位”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5.2.1 买卖合同影印本;
5.2.2 买卖公证书影印本;
5.2.3 单位的清晰全貌相片。
5.3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5.3.1 首次發出的工程准照影印本;
5.3.2 工程报价单影印本;
5.3.3 建造、扩建或修缮前的相片;
5.3.4 建造、扩建或修缮后的相片(适用于已完成的工程)。
5.4 属“购置或融资租赁全新的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5.4.1 买卖或融资租赁合同/报价单影印本(合同或报价单须显示相关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为全新,否则另须提交证明文件);
5.4.2 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实物相片(相片须清晰显示倘有的型号、产品编号、机身编号等认别资料),如尚未取得相关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则提交同款参考相片;
5.4.3 营运车辆的登记摺及所有权登记凭证影印本(适用于已取得有关营运车辆的情况)。
5.5 属“购置资讯软件或系统”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5.5.1 买卖合同/报价单影印本。
5.6 属“取得知识产权”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5.6.1 许可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或转让合同影印本。
5.7 属“取得商业特许或特许经营权”的投资项目,须递交:
5.7.1 商业特许合同影印本或特许经营合同影印本。 - 其他补充性文件:
6.1 能显示贷款动用日期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日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贷款已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已生效的情况);
6.2 具股东名单的公司註册文件(适用于申请企业的股东中存在非在本澳设立的公司);
6.3 其他有助分析及审批的文件或资料;
6.4 申请企业所提交之文件如属副本或影印本,则须按实际情况出示相应文件之正本,以供核实。
执行部门:经济及科技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