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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
根据第7/2019号法律《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的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给予印花税和所得补充税两方面的税务优惠。
有关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其资本的增加或追加的行为、关于资本货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包括不动产)、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利息及佣金,均获豁免印花税;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专门用作自身办公用途的不动产,获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每一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上限为澳门元50万元)。如自取得该不动产后五年内移转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失效,须补缴获豁免的税款。
将作为税务费用扣减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最高重置及摊折率调升至三倍;将经营融资租赁企业的呆帐备用金视为经营费用,可用作税务费用扣减,其最高金额可增至总应收帐款的百分之十;对经营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适用百分之五的所得补充税税率,并豁免徵收其在境外取得并完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所得补充税。有关对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税务优惠亦适用于分派予股东之股息。
最后更新日期: 1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