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照
臨時牌照
對於已進行首次申請服務(適用於已落成且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之利害關係人,根據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A條第一款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可在審議計劃獲通過後,並按核准方案的要求完成場所裝修後,提出申請臨時牌照,以經營飲食/飲料場所的業務。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臨時牌照聲明書;
- 實施工程建築商/建築公司為已竣工工程符合工程計劃聲明書;
- 指導工程技術員為已竣工工程符合規定聲明書;
- 如場所設有消防系統,須向市政署遞交由具資格的實體發出的消防系統良好運作聲明書(可參閱消防系統證明書);
- 如場所設有燃料/燃氣設備,須向市政署遞交由具資格的實體發出的提供燃氣設備及燃料的供應來源聲明書及燃氣設備的檢測證明資料(可參閱燃料/燃氣設備檢測證明書及液化石油氣/燃料供應商商號聲明書);
- 如場所設有升降機類設備裝置,須向市政署遞交有效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書” (正本、影印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詳情請參閱《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註:上述聲明書及證明書參考樣本可向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專題網站下載區下載。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費用
申請費用: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印花稅: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證金: 10,000澳門元,於申請獲批准時繳納。
附註:根據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 A條第五項之規定。
備註/申請須知
- 須受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及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 當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 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 臨時牌照在有效期內,不得按一般牌照的相同方式轉讓;
- 臨時牌照於申請期內只獲發一次,且不予續期;
- 倘一站式服務機構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向其發出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九- A條的臨時牌照後,則有關發牌程序將不會再發出第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臨時牌照;
- 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同類場所僅得在牌照發出後向公眾開放;
- 牌照發出後,場所負責人應將欲實行之價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實體;
-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於申請時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
-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由合法代表簽署有關申請表格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並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 網上申請臨時牌照,請登入“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辦理。(辦理網上手續的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詳情請瀏覽 此處。
執行部門:市政署
流程圖請瀏覽 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