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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

服務對象

按照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同類場所分別為:

  1. 第四組場所指以提供飲料為基本業務並可提供簡單膳食之場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館等;
  2. 第五組場所指提供膳食服務,但其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對餐廳級別所定之要求,而只符合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之場所,例如粥麵店及飯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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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按照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同類場所分別為:

  1. 第四組場所指以提供飲料為基本業務並可提供簡單膳食之場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館等;
  2. 第五組場所指提供膳食服務,但其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對餐廳級別所定之要求,而只符合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之場所,例如粥麵店及飯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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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市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