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双方的义务及供款比例请见下表:
险种 | 用人单位缴纳 | 职工缴纳 |
基本养老保险 | 14% | 8% |
基本医疗保险 | 3.0%-6.5% | 1.5%-2.0% |
工伤保险 | 0.09%-0.16% | |
失业保险 | 0.32%-0.70% | 0.2%-0.3% |
生育保险 | 0.0%-1.0% |
备註:大湾区九市各有指定的五险缴纳比例
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后,职工依法受相应保险的保障。
根据国家人社部门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發布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使其受到内地社会保险制度的复盖;在经办服务方面,针对港澳台居民实际情况,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人员范围:
《暂行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二、适用险种: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待遇享受: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暂行办法》对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等几类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
四、经办程序:
《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同时,《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發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社会保险关係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係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五、双重缴费问题:
为切实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政策衔接:
为给未来的衔接安排留出空间,《暂行办法》规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就《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供款比例由顾问劳务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