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
根据国务院于2018年10月10日下發《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详见《通知》附件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共106项)》)
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下發《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复盖试点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复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复盖清单管理,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發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详见《通知》附件《“证照分离”改革全复盖试点事项清单(共523项)》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發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發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製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衆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有关申请许可证的流程及要求,可登录 “广东政务服务网”,按关键词搜索选择城市或地区进一步了解详情。
了解更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复盖试点的通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广东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