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雙方的義務及繳存比例請見下表:
用人單位繳納 | 職工繳納 | |
住房公積金 | ✔ | ✔ |
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 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 | 5-12% | 5-12% |
肇慶市 | 10% | 10% |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17年11月28日發佈的《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
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與內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台的,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同時,《意見》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台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要簡化辦理要件,縮短業務流程,完善服務手段,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積金服務;要切實抓好政策落實工作,支持更多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同胞通過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實現安居。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聯播: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將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繳納比例由顧問勞務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