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 《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其中:
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21年版)
序號 | 特別管理措施 |
一、農、林、牧、漁業 | |
1 | 小麥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中方股比不低於34%、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 中方控股 |
2 | 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
3 | 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
4 | 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
二、採礦業 | |
5 | 禁止投資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採及選礦。 |
三、製造業 | |
6 | 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
7 | 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煆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8 | 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五、批發和零售業 | |
9 | 禁止投資煙葉、卷煙、複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10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11 | 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於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於中方控股。 |
12 | 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外方不得參與建設、運營機場塔台。 |
13 |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14 | 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
15 |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衆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八、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16 |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爲國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
17 | 市場調查限於合資,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
18 | 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
九、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19 | 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
20 | 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
21 | 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綫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灾害、遙感地質等調查(礦業權人在其礦業權範圍內開展工作不受此特別管理措施限制)。 |
十、教育 | |
22 |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 |
23 |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
十一、衛生和社會工作 | |
24 | 醫療機構限於合資。 |
十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25 |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 |
26 |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
27 |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綫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28 |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
29 | 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綫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
30 |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
31 | 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