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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

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

税制

几内亚比绍的税收立法分佈于多项法规和条例中。然而,为了协调整个海关及税制,目前正在进行税务改革。

几内亚比绍的税制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职业税、房地产税、附加税、销售税、印花税、交易税及燃油税。

部分税种及税率:

a. 营业税 – 25%;

b. 一般销售及服务税 – 10% 和 19%;

c. 社会保障:

  • 员工 – 8%
  • 雇主 – 14%
  • 工伤事故 – 2%

d. 印花税 – 工资的3%。

为吸引外国投资,几内亚比绍提供多项税收优惠:

  • 用于进行投资的资本货物免徵关税;
  • 用于进行投资的资本货物免徵一般销售和服务税。
  • 这些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
  • 递减营业税,最长期限为7年;
  • 鼓励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几内亚比绍主要税种汇总

税种 税率 纳税主体 徵税客体
营业税 25% 在该国设有註册公司住所或某种形式的常驻代表处、并从该税种应税活动中获得收入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居住在国外并在该国开展涉及驻地机构向其付款或發放信贷之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l   从事具有商业性质的商业或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包括提供无需缴纳职业税的服务;

l   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的研究、开發及勘探收入

职业税 僱员:11%到12%之间不等 所有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境内通过工作或从事任何列在《职业税法》所附职业表中的自由职业(包括偶尔)而赚取收入的人士,无论他们在该国是否拥有永久住所。

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工作收入,无论是来自从属僱佣关係、服务合同还是从事自僱职业。

自僱人士:10%和25%之间不等
一般销售及服务税 (IGV) 10% 无僱佣关係的自然人(自僱人士)或从事生产、贸易或提供服务的活动(涉及一般销售及服务税)的法人; l   纳税主体在本国境内对有形动产进行有偿转让;

l   货物进口;

l   根据海关立法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l   在發票或同等文件中不当提及一般销售及服务税(IGV)的自然人或法人;

l   国家、受公法管辖的其他法人以及特许公司在开展受一般销售及服务税(IGV)徵税的活动时。

以下也属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税款:

l   所有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持有需缴纳一般销售及服务税(IGV)的货物且未附有证明其依法获得或合法进入该国并有效缴纳税款(如适用)之文件的运输商、仓储商及保管人;

l   当服务提供者位于国外时,位于本国境内的任何性质的服务受益人。

替代纳税人是指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对其进行的交易承担纳税义务外,还负责清算及保留涉及客户(即总部设于国外的零售商或服务提供者)的一般销售及服务税(IGV),其方式由提交给部长理事会的具体行政法案规定。

应税人在本国境内或向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实体有偿提供的一般服务。
资本税 25%(属于股东的利润或股息、联合账户中赚取的利润以及专利授予或转让的收入除外,其税率为10%) 借入资本利息;

l 迟延利息;

l 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或股息;

l 联合账户赚取的利润

l 委託给合法授权接收存款的实体的存款利息;

l 贷款利息;

l 特许权使用费;

l 经常账户利息;

l 债券利息;

l 商誉收入;

l 资本收入

 

 

海关及税务优惠

《投资法》中规定的优惠發放是取决于是否满足以下两个累加要求:

  • 预计投资不少于34,000美元; 并且
  • 该投资用于创建新的活动或公司、更新设备或对现有活动进行扩展、现代化或多样化(《投资法》第11条)。

但,项目须针对至少以下其中一方面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 创建新公司或活动;
  • 现有活动的扩展、现代化或多样化;
  • 设备更新。

投资实施阶段的激励措施

在国内或国外购买用于投资的资本货物和备件免除 (i) 进口关税及 (ii) 购置时的一般销售税,购置零部件的金额不得超过有关设备价值的15%。 通常,这两种激励措施实施的最长期限为3年。

营运阶段的激励措施

此类激励措施是针对新成立的公司,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商,但银行和其他金融业机构除外。公司可享受递减营业税的激励措施,最长期限为7年。

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激励措施

在确定营业税的可课税金额时,可依法扣除在国内外经专责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开展的专业课程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的两倍金额。

资料来源:

  • 几内亚比绍投资促进局 – 投资指南
  • 几内亚比绍投资促进局 – 国家档案(当前经济概况及主要投资机会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