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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1. 《投资法》(CI 

几内亚比绍的投资业务由《投资法》(根据7月6日第13/2011号法律设立)管理。在这法律中,外国投资被定义为由任何国籍的投资者,无论自然人或法人,以非本国资源在几内亚比绍境内的经济活动中进行的任何投资。《投资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採矿、石油和林业领域的投资,也不包括在免税区及免税商店进行的投资,这些投资受各自立法或投资合同约束。

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及允许将股息或分配的利润转移到国外,以及将资本汇回国外,并可在缴纳应缴税款后,转让、出售或清算投资的收益,包括任何盈馀。国家保障投资所产生的资产及权利的安全,保护项目资产免受国有化、没收或徵用,但出于公共利益或效用的原因除外。

2. 海关系统进口制度

几内亚比绍受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共同对外关税税则(PEC)》指导,儘管该税则针对的是西非经济货币联盟(UEMOA)国家及另外7个属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国家。于2000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法》,基于4类商品,制定了《共同对外关税税则》:

  • 社会必需品、资讯设备、资本设备、文化和科学产品——免徵关税;
  • 原材料,包括石油及农用穀物——按商品价值的5%徵收关税;
  • 半製成品,包括车辆——按商品价值的10%徵收关税;
  • 最终消费品——按商品价值的20%徵收关税。除这些关税之外,还可能收取各种税费,例如统计费(1%)、共同体团结税(8%)、西非经共体费(0.5%)、特殊消费税(按商品类型而异)、一般销售及服务税 (19%) 和海关服务费。

公司向几内亚比绍出口时,须向专责部门出示商业發票和产地来源证明(原产于欧盟的产品採用EUR1格式),仅在要求时才需要出示产地来源证明。 还需要商务部自动颁發的进口许可证作统计用。对于植物及其衍生物,还需要出示植物检疫证书。没有具体的标准化要求,也没有关于标籤或包装的具体规定。

3. 社会保障制度

几内亚比绍最近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寻求保障公民免受使其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的风险。

员工必须于国家社会保障署登记,并且缴纳工资的 22%,该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员工:8%;雇主:14%)。

另一方面,自僱人士可以从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受益,儘管是可选的。

4. 如何在几内亚比绍开展活动?

由于几内亚比绍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的成员,其统一法案直接适用于该国,优先于国内立法。

根据《商业公司法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案》(“AUSC”),本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在几内亚比绍设立:(i)分公司,(ii) 合伙公司,(iii) 有限合伙公司,(iv) 有限公司,或 (v) 股份有限公司。

除採掘业等某些行业外,法律并未要求必须与当地合作伙伴共同建立商业公司。

在上述公司类型中,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 外国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程序

5.1 有意在几内亚比绍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可在企业正规化中心 (“CFE”) 办理,并须提供以下文件: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股本金额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证明);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公司章程,其中说明公司名称、公司宗旨、公司类型、组织架构及股权分配。

5.2 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将收到以下与公司有关的文件:

  • 证实无登记之证明
  • 公证书
  • 公证证明
  • 註册证明
  • 企业税号。

6. 营业执照/许可证

根据5月10日的第8/2011号法令,公司在成立及註册之后,必须向负责其业务领域的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颁發许可证,可以是商业、工业或旅游业许可证。

一些经济活动需要事先获得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即渔业、製药、採矿和银行活动,因此许可证制度在此并不适用。

资料来源:

  • 几内亚比绍投资促进局 – 国家档案(当前经济概况及主要投资机会摘要)
  • 几内亚比绍投资促进局 – 投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