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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牌照

餐厅牌照

服务对象

拟开设餐厅的自然人或法人。

设于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以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且已获发准照的酒店业场所内的餐厅,受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所规范;设于非酒店内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的餐厅,受第16/96/M号法令《核准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新制度》所规范。

有意开设餐厅的人士须向旅游局办理首次申请准照的手续,有关准照一经发出,除按时续期外,倘日后出现任何变更,包括:修改已获批计划(更改设施)、更改级别、变更营业时间、更改场所名称、补发准照、中止业务、注销准照、解除封印/终止保全措施申请等,需向旅游局作出申请。而属保养或维修工作及所有权/经营权之移转,则需通知旅游局。

另外,在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以及非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且已获发准照的酒店业场所内开设的餐厅,在符合第8/2021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或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向旅游局申请临时经营许可。

 

1.一站式发牌程序

    对象:
    1. 拟开设在已建成的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以及非属酒店用途(不包括属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并已获发准照的酒店业场所内的餐厅。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 【HI格式802】 (表格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註:根据第号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场所名称须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或同时以两种正式语文作成;属后者的情况,尚可增加英文名称。如场所名称已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业、餐饮业、酒吧或舞厅范畴内已註册的商标作成的名称。

    •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鑑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 比例为1:10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位置平面图;
    • 比例为1 : 100或1 : 2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所处楼层建筑平面图;
    • 比例为1 : 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层建筑平面图,当中须显示设计中设施及其通道和设备的分佈;
    •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宇立面图,以及标出饰面材料及使用的颜色;
    •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纵向及横向剖面图,其中一份剖面图须反映垂直出入区;
    • 参与实体所要求的专业计划及文件;
    • 工程叙述及说明备忘,当中须载有:
      • 总体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筑、饰面及装饰的材料,以及公共区域及服务区域的特徵;
      • 预计的工程开始及结束日期。
  • 代申请人向土地工务局申领文件的代办手续委托书【G格式703】(表格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并附同以下文件 (如已向土地工务局申请批准工程计划,则须作出声明):
    • 土地工务局就发出工程准照所要求的申请文件及图则(表格可于土地工务局网站下载);
    • 土地工务局就发出倘有的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所要求的申请文件及图则(表格可于土地工务局网站下载)。
  •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备註:

  •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于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于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 倘场所的员工人数超过 30 名,需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于向劳工事务局徵询意见。

 

申请须知:

  • 在最终的检查获批准并在缴付费用后,方签发准照。

 

2.一般发牌程序

对象:

拟开设在兴建中属酒店用途的都市房地产内的舞厅。 

办理时限:

没有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及所须文件:

  • 申请人填妥的旅游局专用表格【HI格式801】 (表格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註:根据第8/2021号法律第十三条规定,场所名称须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或同时以两种正式语文作成;属后者的情况,尚可增加英文名称。如场所名称已以其中一种正式语文作成,可增加以酒店业、餐饮业、酒吧或舞厅范畴内已註册的商标作成的名称。

    • 倘申请人为公司,须由公司合法代表按其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按身份证明文件上之签名式样签署有关申请表格,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倘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作出申请,须递交已作签名公证认定之授权书正本或鑑证本,并附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
  • 下列文件一式六份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
    • 比例为1:10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位置平面图;
    • 比例为1:100或1:200并标示尺寸的场所所处楼层建筑平面图;
    •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层建筑平面图,当中须显示设计中设施及其通道和设备的分佈;
    •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各楼宇立面图,以及标出饰面材料及使用的颜色;
    • 比例为1:100并标示尺寸的纵向及横向剖面图,其中一份剖面图须反映垂直出入区;
    • 工程叙述及说明备忘,当中须载有:
      • 总体佈局,包括所用的建筑、饰面及装饰材料,以及公共区域及服务区域的特徵;
      • 预计的工程开始及结束日期。
    • 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声明书【G格式701】(表格可于澳门旅游业界网站下载,或亲临旅游局索取);
    • 已向土地工务局提交专业计划的收据连文件目录表副本,其上须载有该局的收据编号;
    • 参与实体所要求的专业图则及文件(倘适用);
  • 递交申请文件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备註:

  • 所有场所设计图则需由已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或技师、电子/机械工程师或技师、消防工程公司、承建商/建筑公司负责编制,并由申请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
  • 倘若场所是在第11/2013 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所指的被评定的不动产,即属“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建筑群”或“场所”,属待评定的不动产、又或位于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须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于向文化局徵询意见。
  • 倘场所的员工人数超过 30 名,需向旅游局多递交 1 份副本,用于向劳工事务局徵询意见。

 

申请须知:

在最终的检查获批准并在缴付费用后,方签发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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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