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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准照

工業准照

工业准照分别有下列2类:

1.1 一般活动

指在工业楼宇内从事属十二月九日第55/97/M号法令规定之D大类活动且非属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之特别活动(第21条)。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的格式A(有关表格可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免费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站https://www.dsedt.gov.mo/下载);
  2. 如属个人企业主,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刑事记录证明书;
  5. 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影印本;*
  6.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运作地点所在之楼宇发出之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关单位之占用准照影印本;*
  7. 有关单位平面图则;*

 

附注:

  1. 为确保应有之时效,以上第6项文件之递交,申办时可以有关部门发出之收据暂代,但有关人士在领取有关文件后须即时以其正本补交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2. 如有需要可于申请时一并递交的补充文件
    - 如工业单位曾进行更改工程,递交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更改工程计划的证明文件。
    - 1:100消防图则一式2份。
  3. *申请文件可以纸本或电子档案(网上备案方式或烧录于光盘)方式提交。 (申请者须于光盘上签署)
  4. 申请者已提交电子档案的文件,无须再列印提交。
  5. 当中电子档案应为PDF格式,电子档案名称应以图则名称命名(例:单位平面图则.pdf)
  6.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可按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企业提交有助工业准照审批的报告或资料。
    (执行部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1.2 特别活动

指工业楼宇内从事属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第21及22条规定之特别活动。包括:
– 如欲从事之活动涉及电脑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之制造;或
– 申请之活动是具严重风险性,或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之易燃或爆炸物质;或
– 申请之活动涉及制药或涉及使用来自动物原料制造农牧食品之活动;或
– 所涉及之活动是须在同一工业单位内使用及贮存数量超出安全限制并列于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之表II及表III内之危险物质。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临时准照之申请–格式B(在工业楼宇从事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号法令第21及22条规定之特别活动)(表格可于办理地点免费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站下载);
  2. 如属个人企业主,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工业场所及工业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领导人、经理及其他负责人的刑事记录证明书;
  5. 工业场所租赁合同影印本;*
  6.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运作地点所在的楼宇发出的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关单位的占用准照影印本;*
  7. 有关单位平面图则;*
  8. 生产流程图;*
  9. 设备之说明(机器或仪器等设备);*
  10. 场所之布局图;*

如有需要,可于申请时一并递交的补充文件:
- 如工业单位曾进行更改工程,递交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更改工程计划的证明文件;
- 1:100的消防图则一式2份;*
- 1:100的供水及排水图则一式2份(如属食品厂)。 *
- 如工业活动属涉及严重风险活动或涉及使用数量超出安全限制之危险物质之情况,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可要求投民事责任保险。

 

附注:

  1. 为确保应有之时效,以上第 6项文件之递交,申办时可以有关部门发出之收据暂代,但有关人士在领取有关文件后须即时以其正本补交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2. *申请文件可以纸本或电子档案(以网上备案方式或烧录于光盘)方式提交。 (申请者须于光盘上签署)
  3. 申请者已提交电子档案的文件,无须再列印提交。
  4. 当中电子档案应为PDF格式,电子档案名称应以图则名称命名(例:单位平面图则.pdf)
  5.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可按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企业提交有助工业准照审批的报告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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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