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教育机构执照
持续教育机构执照
根据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的规定,私立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属于私人实体,以任何教育模式进行教育及教学的场所。“机构”可分为牟利及不牟利两类,并可享有教育、行政及财政自主。
“机构”须具备持有执照的实体、校长、教学领导机关及行政领导机关4个机关,有关的职务可同时兼任。
校长主要负责“机构”教育活动的领导、指导及协调其他领导机关的工作,校长应具备高等学历或其他从事教学业务的适当资格,在任何情况下其资格不得低于该机构最高教学程度所要求的教学资格,并需以全职制度担任其职务。
教学领导机关为辅助校长的机关,教学领导机关的主席须具备教育学范围内的高等课程学历、专业资格或有关机构最高教学程度或阶段的适当教学资格。担任教学领导机关主席职务者,不得在其他任何教育机构担任教师或其他职务。
行政领导机关为辅助校长的机关,机关由校长主持,或由校长委任的教师或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资格或最少具有十一年级程度且具有会计知识之工作人员担任。教学人员(导师)为从事教学活动的人员,须具备高等教育学历或/及与任教课程相符的专业技能。
递交资料
- 开办“机构”的申请应向教育行政当局提出,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包括“机构”的中葡双语名称、指明“机构”拟提供教育活动的类别及“机构”可容纳的学生数等。(申请表可于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网站下载)
- 申请实体应提交下列资料:
2.1 如申请实体为自然人,应递交:
2.1.1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和刑事纪录证明书;
2.1.2 提交申请实体因故不在时的代任人声明书;
2.2 如申请实体为宗教组织或非公法之法人,应递交:
2.2.1 证明根据法律而作登记或设立的文件影印本(于身份证明局/法务局申请);
2.2.2 申请实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註册并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组织章程影印本;
2.2.3 法人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及其证明文件(经笔迹认证之会议纪录及法人代表委任书);
2.3 领导机关成员及教学人员应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学历或/及专业资格证书影印本、刑事纪录证明书,以及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书*;
*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接纳卫生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註册医疗机构發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须通过下列项目:
– 胸肺检查 – 胸部 X 光平片;
– 小便检查;
– 有效抗破伤风疫苗注射;
– 精神状况评估;
– 心脏功能测试 – 静卧心电图(适用于 35 岁或以上的人士)。
2.4“机构”座落地点的使用权证明文件、物业登记书面报告、良好防火系统运作保证书及楼宇的图则和描述说明书。
座落地点的场地规划
- 建筑物规划的叙述说明书
根据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号法令(私立教育机构通则)第七条第二款h项所指的将使用之建筑物之规划及叙述备忘,其内容必须包括:
1.1 场地的图则:包括1:1000的地点图、比例为1:100的平面图(水平切面图)、剖面图(垂直切面图)及立面图;图中应显示人工照明、抽风、空气调节、书枱、椅及黑板等主要的设备佈置;
1.2 描述说明书:叙述场所用途、地点、设施佈置、使用人数或工程内容(如有工程进行)等等 。 - 进行工程时应注意的事项:
2.1 若要进行大厦、单位内部或外部更改工程时,例如建造或拆毁砖牆、阁仔、洗手间设施、楼梯、间隔或进行门面工程等等,应由在土地工务局註册的合资格技术员制定有关计划,预先提交给土地工务局审议,待發出工程准照后,才能进行有关工程。有关计划应包括第一点所指的文件;
2.2 申请实体可向物业登记局索取拟设立“机构”的单位或楼宇之用途资料,以及向土地工务局申请已被批准的建筑图则之核实影印本。
费用
无需申请及检查费用。
执照
- 根据申请书上申报的教育活动类别,如在检查中证实“机构”具备正常运作所需的条件及要件,便可获批给执照。
- 执照不设期限。
- 在获發给执照后,对于批给执照上所取决的条件如有任何变更,须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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