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小企业辅助计划

中小企业辅助计划

为促进中小企业發展,提升竞争能力,改善整体营商环境,特区政府推出中小企业辅助计划(中小企业援助计划、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中小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商业企业主经营并符合下列全部要件的企业:

  1. 已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
  2. 工作人员不超过100人;
  3. 上项所指工作人员须在澳门执行有关工作。

如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居民,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中小企业援助计划

为中小企业提供免息的财务援助,支持改善经营环境及提升营运能力。

 

援助范围

企业购置营运所需设备;为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技术专用权或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及推广活动;提升经营能力及竞争力;作为企业的营运资金;或用于因受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导致经济及财政出现困难的情况。

 

援助金额上限澳门元60万元,援助款项最长可分8年摊还;对于已全部偿还援助款项的合资格企业,特区政府更提供二次援助的机会。

 

申请资格

  1. 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营运最少满2年;
  2.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为澳门居民;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3. 在澳门僱用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员工总数为《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僱员之总和);
  4. 处于适当的经济、财务或组织的状况,并且非为澳门特別行政区债务人;
  5. 若申请二次援助款项,须已全部偿还获批给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及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援助款项,且须处于适当的营运状况及有良好还款纪录。

附註:企业的东主或主要股东须为援助作个人担保。

 

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向经济及科技發展局提交:

  1. 填写好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或于经济及科技發展局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备案填写申请表资料);
  2. 个人企业主/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请将身份证的正面及背面影印于同一版A4纸上);
  3. 能证明援助款项用途的文件:
    – 如申请用途是购置营运所需设备或进行宣传推广活动,须提交相关的报价单影印本;
    – 如申请用途是为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须提交有关的报价单影印本、营运场所装修前相片、装修场所的租约/查屋纸影印本;
    – 如申请用途是订立商业特许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须附同相关的合同资料。

 

为协助分析及评审需要,另视乎个别情况提交下列文件:

  1. 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请将身份证的正面及背面影印于同一版A4纸上);
  2. 过往2至3年的收益申报书影印本(即每年向财政局填报营业额及损益的申报表);
  3. 如企业从事之行业需要行政准照,必须提交准照影印本(如经营食肆须具备市政署/旅游局發出之相关牌照);
  4. 以企业名义开立的主要往来银行帐户,近6个月之银行交易记录;
  5. 如属工程公司,可提交倘有的近期工程合约及工程相片。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

由特区政府为中小企业借贷提供信用保证,助其取得银行融资,所获贷款不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务,贷款方式没有特别限制。

 

信用保证范围

为每一受惠企业提供上限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额的70%的信用保证;最高信用保证额达澳门元490万元。此保证额不包括利息及与摊还贷款有关的其他负担。计划规定贷款之还款期最长为5年,自有关贷款动用之日起计。

 

申请资格

  1. 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最少1年;
  2. 如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居民,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3. 在澳门僱用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员工总数为《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僱员之总和);
  4. 处于适当的经济、财务或组织的状况,并且非为澳门特別行政区债务人。

附註:受惠企业须向工商业發展基金签發金额相等于获提供信用保证的银行贷款额的本票及反担保。

 

申请手续

有意申请的中小企业可联络此计划的参与银行协助办理。银行处理好所有申请文件后代为交到办理地点。银行代中小企业申请此计划时须递交:

  1. 填写好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
  2. 个人企业主或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请将身份证的正面及背面影印于同一版A4纸上);
  3. 可供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参考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

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需求提供最高达100%的银行信贷保证,以支持其开展企业革新及转型、推广及宣传所经营品牌、改善产品质量,以及开展新业务的专门项目,亦旨在协助直接受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受自然灾害或疫症事件影响之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融资以解决支付员工薪金、营运场所租金等短期资金周转的困难。所获贷款不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务,贷款方式则没有特别限制。

 

专项信用保证范围

每笔承保贷款上限为澳门元100万元;而提供的保证额不包括利息及与摊还贷款有关的其他负担。计划规定贷款之还款期最长为5年,自有关贷款动用之日起计。

 

申请资格

  1. 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最少3年;
  2. 如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居民,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3. 在澳门僱用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员工总数为《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僱员之总和);
  4. 处于适当的经济、财务或组织的状况,并且非为澳门特別行政区债务人。

附註:受惠企业的东主或股东须为获得之信用保证提供反担保。

 

申请手续

有意申请的中小企业可联络此计划的参与银行协助办理。银行处理好所有申请文件后代为交到办理地点。银行代中小企业申请此计划时须递交:

  1. 填写好的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
  2. 专门项目的说明及可行性报告;
  3. 个人企业主或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请将身份证的正面及背面影印于同一版A4纸上);
  4. 可供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参考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对于中小企业三项辅助计划的注意事项:

  1. 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的申请人选择网上申请备案方式可减少递交申请时的等候时间。进行网上申请备案须先于经济及科技發展局网站进行用户註册(如曾使用经济及科技發展局其他电子服务而进行用户註册,则可直接登入用户),完成提交申请备案后须列印并签妥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文件递交;
  2. 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及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可按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企业提交关于企业经济状况及承担债务能力的报告、文件或资料;
  3. 如申请程序因申请人的原因而停顿3个月以上,则视为放弃申请。

 

执行部门:经济及科技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