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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优惠政策

税务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繫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發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有关《通知》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3、《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發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註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註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有关《通知》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併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有关《通知》全文及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条件,请查阅   广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援小微企业發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徵增值税。

有关《公告》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發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發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徵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3.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發票时,不再预徵个人所得税。

有关《公告》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有关《通知》全文,请点击下载檔案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 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有关《通知》全文,请点击下载檔案

 

其他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1.   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
    点击“政策”-“财税支持”,按城市查阅()
  2.   粤企政策通
    点击“政策库”,选择政策主题为“财税支持”,按城市查阅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财政厅、粤港澳大湾区门户网、粤企政策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