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投资者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澳门投资者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在内地的澳门投资者主要採取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常驻代表机构。2020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区分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1. 公司
澳门投资者可在大湾区九市设立: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註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發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發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發起人在大湾区九市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發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發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發起人制订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2. 合伙企业
澳门投资者可在大湾区九市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个体工商户
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规定,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目前可从事的营业范围为:
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以上营业专案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电脑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电脑服务业、软体业;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笔译和口译服务(仅限于商务活动)。
根据《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澳门投资者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複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已预先核准字型大小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型大小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常驻代表机构
澳门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仅可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以及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採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了解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个体工商户”简介
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商务部、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