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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註册设立的企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其中:


准入前国民待遇
,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發、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製造业
6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业
9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複烤烟叶及其他烟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1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3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發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5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衆發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爲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7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8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發和应用。
20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1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綫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十、教育
22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23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24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6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製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製作业务。
27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复盖网(發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綫广播电视传输复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8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製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9 禁止投资电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綫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0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31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