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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为促进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共同繁荣与發展,并进一步提升其经贸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双方决定在一国之内的两个单独关税区间建立一个类似自由贸易的伙伴关係。经双方磋商下,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简称《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正式在澳门签署,确认了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其内容。

由于《安排》是一个开放式的协议,双方可不断扩大开放以增加和充实其内容,双方自2004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先后15次分别再签署了《安排》的补充协议。《安排》框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多个经贸领域。

 

1.货物贸易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内地明令禁止或特殊产品外,内地对所有原产于澳门的货物,经订定原产地标准后,全部准以零关税进口。

关于享受货物零关税的行政程序
生产商须先向经济及科技發展局产地来源证签發处递交一份载有其工业场所及其产品详细生产资料的“申请来源证表格”。审批后,申请人可向澳门经济及科技發展局申请《安排》原产地证书。经济及科技發展局按相关规定经审查合符资格后,会以电子形式把原产地证书资料传输至内地海关,申请人只要提供《安排》原产地证书發证编号,进口企业就能在内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了解更多:
1.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

2. 经修订的CEPA货物原产地标准于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

 

2. 服务贸易

内地与澳门于2015年11月28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并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扩大原有《安排》内容及深化其承诺。

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及资格审核

一般来说,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内地给予的优惠待遇。其中:

自然人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则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或其他相关法规登记,并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至5年的法律实体(视乎行业有不同年期规定)。

了解更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

 

3. 投资

内地与澳门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安排〉投资协议》)。《〈安排〉投资协议》是一个内容全新的子协议,全面涵盖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等内容,对接国际规则,兼具两地特色,开放程度高,保护力度大,将为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系统的制度化保障。

澳门投资者定义及资格审核

一般来说,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投资协议》附件1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内地给予的优惠待遇。其中:

自然人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则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或其他相关法规登记,并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的法律实体。

了解更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投资协议》附件1

 

4. 经济技术合作

内地与澳门于2017年12月18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共设8个章节30个条款,既包括对《安排》及其10 个补充协议中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内容的全面梳理、分类和汇总,又结合现阶段内地和澳门各自经济發展的水平和特点,着重突出澳门特色,增加了新的合作领域,补充了新的合作内容。

《〈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14 个重点领域合作包括旅游、会展、中医药、金融、电子商务、环保、法律和争议解决、会计、文化、创新科技、教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等,对接《五年發展规划》突显国家所需,澳门所长的元素,推动澳门特色金融、以会议为会展业、中医药等新兴产业發展,支持澳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發展。

谘询服务及递交申请表
欢迎联络经济及科技發展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楼
电话: (853) 8597 2343
传真: (853) 2871 2553
电邮:info@cepa.gov.mo

资料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係的安排》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