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双方的义务及缴存比例请见下表: 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12% 5-12% 肇庆市 10% 1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11月28日發佈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係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馀额。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联播: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将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缴纳比例由顾问劳务公司提供
就业人口
就业人口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就业人口 万人 年 广州 深圳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中山 江门 肇庆 香港 澳门 2016 980.04 1,165.73 143.80 506.15 306.76 684.93 232.90 269.57 229.21 378.71 38.97 2017 1,037.17 1,229.26 153.53 517.29 314.17 695.70 234.85 274.54 231.33 382.32 37.98 2018 1,102.36 1,291.31 164.61 530.55 320.80 705.03 238.75 280.33 235.98 386.70 38.54 2019 1,125.89 1,283.37 161.17 […]
大湾区九市澳资企业投资数据
税务优惠政策
税务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繫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發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有关《通知》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3、《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發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註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註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有关《通知》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併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有关《通知》全文及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条件,请查阅 广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援小微企业發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徵增值税。 有关《公告》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發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發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徵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發票时,不再预徵个人所得税。 有关《公告》全文,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有关《通知》全文,请点击下载檔案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