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才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才政策 下载此文件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专页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专页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官方网站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办事处

简介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简介 中央政府于2021年9月5日公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是中央政府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部署,为澳门长远发展注入新动力,特区政府对总体方案的出台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将积极把握总体方案为澳门缔造的良好机遇,为谋划特区长远发展注入新动力。 2019年12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指出:“当前,特别要做好珠澳合作开发横琴这篇文章,为澳门长远发展开辟广阔空间、注入新动力。”为澳门与广东、珠海合作开发横琴指明了方向。 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举措,是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创举,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部署,为澳门长远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提供了新空间、创造了新机遇,有利于增进澳门特区广大居民的民生福祉,有利于澳门特区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和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了合作区“一条主线”、“四个战略定位”、“四项主要任务”,横琴开发进入粤澳全面合作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阶段。 (资料来源:新闻局)

线上模拟计算器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模拟计算数字及电子税务工具仅供参考,实际税费请以当地相关法例及权限部门所公布的数据为准。

内地现行税种

内地现行税种 内地现行税制下共有18个税种,按照徵税对象可分为五大类: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类:资源税 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本文将对比较重要的五个税种进行概要介绍(以下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资料来源:商务部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 25%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綫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繫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1)举例:应纳税所得额280万 1、应纳税所得额100万部份=100×25%×20%=5万 2、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部份=180×50%×20%=18万 3、最终应纳企业所得税=5万+18万=23万 简化计算=(100×5%)+(180×10%)=23万 (2)其他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税×税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復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徵收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

FT帐户即自由贸易账户,是为探索投融资创新业务而新设立的一套适用于境外及自由贸易试验的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账户体系,按照“一线宏观审慎,二线有限渗透”的原则进行收支管理,可实现分账核算,本外币一体化,自由兑换等功能。 自2019年9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实施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于2019年11月正式落地。 全功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FT) 主要资金池政策简要对比 入池门槛 淨流入/出额度 资金使用 FT全功能 资金池 对营收无门槛 所有者权益1倍 不得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 自贸版跨境 人民币资金池 境内营收合计5亿元 境外营收合计1亿元 所有者权益1倍 1、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2、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 3、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發放委托贷款。 全国版跨境 人民币资金池 境内营收合计10亿元 境外营收合计2亿元 所有者权益 0.5倍 外管局资金池 境内成员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 (自贸版门槛减半) 外债项下淨流入额度:所有者权益2倍 境外放款淨流出额度:所有者权益0.5倍 1、不得向非关联企业贷款; 2、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目前具有离岸性质的账户简要对比: FT:准离岸帐户,实现本外币合一,账户内资金参照离岸汇率自由汇兑,可参照离岸利率进行借贷。 OSA:纯离岸账户,仅限于开立外币账户,账户内外币资金仅限于外汇买卖,按照离岸利率进行外币资金借贷。 NRA:在岸的账户,可以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根据交易背景适用在岸汇率结售汇,账户资金借贷遵循在岸利率。 资料来源:广东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大湾区城市的在澳直接投资

大湾区城市的在澳直接投资 来自大湾区城市的在澳直接投资(累计总额及企业数目) 千澳门元 年 广州 深圳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中山 江门 肇庆 香港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2015 646,948 63 475,478 38 87,023 280 9,039 29 # – 23,194 3 -9,693 52 3,482 31 # 1 59,432,089 1 […]

本地生产总值

本地生产总值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本地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年 广州 深圳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中山 江门 肇庆 香港 (亿港元) 澳门 (亿澳门元) 2016 18,559.73 20,685.74 2,452.61 8,756.31 3,359.52 7,260.92 2,830.43 2,480.94 1,810.67 24,904.38 3,604.60 2017 19,871.67 23,280.27 2,943.83 9,382.16 3,745.75 8,079.20 2,939.52 2,745.89 1,964.97 26,593.84 4,049.66 2018 21,002.44 25,266.08 3,216.78 9,976.72 4,003.33 8,818.11 3,053.73 3,001.24 2,102.29 28,351.19 4,464.29 2019 23,628.60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分革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最后更新日期: 24/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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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简介 中央政府于2021年9月5日公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是中央政府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部署,为澳门长远发展注入新动力,特区政府对总体方案的出台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将积极把握总体方案为澳门缔造的良好机遇,为谋划特区长远发展注入新动力。 2019年12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指出:“当前,特别要做好珠澳合作开发横琴这篇文章,为澳门长远发展开辟广阔空间、注入新动力。”为澳门与广东、珠海合作开发横琴指明了方向。 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举措,是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创举,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部署,为澳门长远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提供了新空间、创造了新机遇,有利于增进澳门特区广大居民的民生福祉,有利于澳门特区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和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了合作区“一条主线”、“四个战略定位”、“四项主要任务”,横琴开发进入粤澳全面合作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阶段。 (资料来源: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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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模拟计算数字及电子税务工具仅供参考,实际税费请以当地相关法例及权限部门所公布的数据为准。

内地现行税种

内地现行税种 内地现行税制下共有18个税种,按照徵税对象可分为五大类: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类:资源税 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本文将对比较重要的五个税种进行概要介绍(以下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资料来源:商务部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 25%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綫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繫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1)举例:应纳税所得额280万 1、应纳税所得额100万部份=100×25%×20%=5万 2、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部份=180×50%×20%=18万 3、最终应纳企业所得税=5万+18万=23万 简化计算=(100×5%)+(180×10%)=23万 (2)其他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税×税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復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徵收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

FT帐户即自由贸易账户,是为探索投融资创新业务而新设立的一套适用于境外及自由贸易试验的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独立账户体系,按照“一线宏观审慎,二线有限渗透”的原则进行收支管理,可实现分账核算,本外币一体化,自由兑换等功能。 自2019年9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实施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于2019年11月正式落地。 全功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FT) 主要资金池政策简要对比 入池门槛 淨流入/出额度 资金使用 FT全功能 资金池 对营收无门槛 所有者权益1倍 不得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 自贸版跨境 人民币资金池 境内营收合计5亿元 境外营收合计1亿元 所有者权益1倍 1、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2、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 3、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發放委托贷款。 全国版跨境 人民币资金池 境内营收合计10亿元 境外营收合计2亿元 所有者权益 0.5倍 外管局资金池 境内成员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 (自贸版门槛减半) 外债项下淨流入额度:所有者权益2倍 境外放款淨流出额度:所有者权益0.5倍 1、不得向非关联企业贷款; 2、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目前具有离岸性质的账户简要对比: FT:准离岸帐户,实现本外币合一,账户内资金参照离岸汇率自由汇兑,可参照离岸利率进行借贷。 OSA:纯离岸账户,仅限于开立外币账户,账户内外币资金仅限于外汇买卖,按照离岸利率进行外币资金借贷。 NRA:在岸的账户,可以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根据交易背景适用在岸汇率结售汇,账户资金借贷遵循在岸利率。 资料来源:广东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大湾区城市的在澳直接投资

大湾区城市的在澳直接投资 来自大湾区城市的在澳直接投资(累计总额及企业数目) 千澳门元 年 广州 深圳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中山 江门 肇庆 香港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累计总额 企业(间) 2015 646,948 63 475,478 38 87,023 280 9,039 29 # – 23,194 3 -9,693 52 3,482 31 # 1 59,432,089 1 […]

本地生产总值

本地生产总值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本地生产总值 亿元人民币 年 广州 深圳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中山 江门 肇庆 香港 (亿港元) 澳门 (亿澳门元) 2016 18,559.73 20,685.74 2,452.61 8,756.31 3,359.52 7,260.92 2,830.43 2,480.94 1,810.67 24,904.38 3,604.60 2017 19,871.67 23,280.27 2,943.83 9,382.16 3,745.75 8,079.20 2,939.52 2,745.89 1,964.97 26,593.84 4,049.66 2018 21,002.44 25,266.08 3,216.78 9,976.72 4,003.33 8,818.11 3,053.73 3,001.24 2,102.29 28,351.19 4,464.29 2019 23,628.60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分革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