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及優惠措施
稅收政策及優惠措施
稅收標準
一般進口制度
簽訂/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及國際投資協定
雙重徵稅協定
投資激勵措施
特殊政策
稅收標準
莫桑比克的在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穩定,其中以各種所得稅最為重要,現行的法律法規自2007年起沿用至今沒有太多更改,相關內容規定了個人所得稅(簡稱爲IRPS)與企業所得稅(簡稱爲IRPC)的部分。
如個人獲取收入的條件屬以下情況,將會被視作需繳稅的居民(按年份計算):
- 在莫桑比克停留180天以上(連續或總計);
- 停留時間少於上述時間,但是在莫桑比克擁有不動產或永久住所;
- 在國外為莫桑比克共和國從事公職性質的工作。
個人所得稅(IRPS)
居民納稅人的國内外收入都需繳納所得稅。另一方面,非莫桑比克居民只需要對來源於莫桑比克的收入繳納所得稅。
個人收入根據所獲收入按類別進行徵稅:工作收入(第一類);職業和企業收入(第二類);資本利得和收入(第三類);不動產收入(第四類)以及其他收入(第五類)。
各類別的收入都有專項扣除,同時對於一般徵稅的收入,例如衛生、教育以及其他的費用亦會有稅務的減免。
通常,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標準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二不等的累進稅率。
企業所得稅(IRPC)
國内外的法人實體都要對其利潤納稅。由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實體(如在莫桑比克設有企業總部或有效管理地點)要爲其全球收入納稅,由非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實體(指在莫桑比克境内沒有設立企業總部或有效管理地點)則只需在莫桑比克繳稅。莫桑比克稅收法律也同樣適用於由非莫桑比克居民直接管理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收入。現行的企業所得稅(IRPC)稅率為32%。
針對位於莫桑比克境内的,且有非由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實體,直接或間接轉讓位於莫桑比克的資產股份而產生的收益都需繳稅,該規定並未限制公司可轉讓的股份比例。
由非莫桑比克居民持有的法人實體在莫桑比克境内取得的收入會以百分之二十的稅率預扣稅款。
增值稅(IVA)
一般來説,增值稅(IVA)是對商品和服務的供應以及商品進口而徵收的稅款。對於特定的服務和貨物銷售、進出口可免除增值稅,同時還有其他豁免情況。增值稅按百分之十七的單一稅率徵稅。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
一般進口制度
近年來,莫桑比克政府一直積極採取立法措施,旨在簡化涉及外貿業務的官僚程序,如取消出口許可證制度。
取而代之是採取“單一文件(簡稱爲DU)”制度,自1998年12月1日起不論適用何種海關制度,所有的進口莫桑比克的貨物都適用於此制度(備註: 如出於商業目的,運輸少量的進出口貨物及貴重物品則需使用簡化單一文件(簡稱爲DUA))。
隨後建立了“單一電子窗口系統(簡稱爲JUE)”,以改善莫桑比克海關方面的商業環境,該系統涉及兩個網絡子系統:貿易網(TradeNet),管理貿易商提供的標準化信息;海關管理系統(Customs Management System,簡稱爲CMS),處理提交給海關和其他政府機構的報稅單。
單一電子窗口系統確保了所有的進出口所需資料只需提交一次即可,隨後電子化信息便會發送給各個政府部門。
單一電子窗口所確立的目標包括:顯著減少通關時間和成本;提高海關徵稅和手續辦理程序的透明度;增加國家稅收。
當中亮點在於其“搜索和查找”功能,其目的旨在使包括物流、採購和貿易方面的外貿經營管理者無需求助於相應的海關代表人員,即可在電子窗口系統中查詢追蹤清關的最新狀態。
此項海關改革亦同時完善了:通關流程的規定、稅收程序的驗證規則(對於裝船前檢驗的清關貨物或者享有稅務優惠的貨物,都必須分別提交經認證的單一文件以及免稅單據原件)以及於最近公佈的一項新關於貨物通關的一般規則的法令(4月6日第9/2017號法令)。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
簽訂/批准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及國際投資協定
莫桑比克已和25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TBI),包括阿爾及利亞、比利時、盧森堡、中國、古巴、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意大利、日本、毛里求斯、荷蘭、葡萄牙、南非、瑞典、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英國、美國、越南和津巴布韋。
雙邊投資協定的目的是鼓勵和保護來自另一締約方在莫桑比克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在另一締約方境内投資的莫桑比克投資者。目前,上述雙邊投資協定當中只有3個締約方的協定因爲尚未生效而未被納入莫桑比克國内法律,包括:西班牙、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津巴布韋。
莫桑比克簽訂的所有雙邊投資協定都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共同條款,該條款規定締約方禁止給予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低於本國投資者的投資的待遇。此外,還規定了每個締約方的投資者應永遠享受該締約方給予另一國家的最優惠待遇。
這一原則保護所有與莫桑比克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的締約方的公民,並確保其不會受到歧視。
除了保護投資者及其投資外,雙邊投資協定還為解決爭端制定了明確的規則。莫桑比克與大多數簽署雙邊投資協定締約方都定明,倘若發生爭端,雙方應在爭端發生之日起的六個月内爭取友好地解決爭端。
此外,通常雙邊投資協定規定,締約方應首先放棄將爭端訴諸本國行政或司法程序,投資者可選擇將其提交給司法機構或下文所述的國際仲裁。
最常見的兩種爭端解決方法是:(i)根據1965年3月18日《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華盛頓公約》)規定,可將爭端提交至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CIADI);(ii)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則申請仲裁。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
雙重徵稅協定
在下列情況下存在司法性國際雙重徵稅:(i)涉及兩國或多國的對等稅收;(ii)對同一納稅人徵稅及(iii)在同一時期對同一事項徵稅。
雙重徵稅對商品及服務的國際交換及資本、技術和人員的跨境流通都帶來不便。因此莫桑比克加入了九項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簡稱爲TDT)。
爲了避免雙重徵稅,經合組織經濟和貨幣事務委員會於1963年通過了《對所得和資本徵稅示範公約》,旨在明確和統一在其他國家活動的納稅人的稅務狀況,提供一個統一的解決方法,以解決不同國家在雙重收稅領域最常見的問題。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
投資激勵措施
莫桑比克政府批准通過了《投資法》和《投資條例》,以促進和鼓勵國内外在莫桑比克的投資,各種優惠和激勵措施包括税務豁免和關稅免除、免費將資金換匯返回本國以及有機會僱用比之前法律允許的更多的外籍員工。這些激勵措施根據所從事的經濟和工業活動以及項目實施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採礦、石油和天然氣等某些部門則享用特別優待。
爲了享有上述優惠,外國投資必須符合下列幾點要求:(一)所使用貨幣為可自由流通貨幣;(二)投資領域為基礎設施、設備、材料和其他進口商品;(三)擁有開發的特許權、執照以及其他性質的權利。
《投資法》根據投資金額、投資地點以及投資行業都給予稅收和關稅優惠待遇。
- 常用的稅收和海關優惠: 根據《投資法》進行的投資免除關稅和對屬於”K “類的資本貨物及其附帶的零件和配件徵的增值稅。
- 投資稅收減免:於五個納稅年度内,在馬普托市對項目發展活動相應方面進行的投資,均可享受實際投資總額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但須經評稅委員會批准)。
在所有其他省份該比例均爲百分之十。此外,對於以下方面還享有特殊政策:
- 基礎設施建設;
- 農村地區工商業;
- 製造和裝配業;
- 農業和漁業;
- 自由工業區;
- 經濟特區;
- 科技園區;
- 酒店和旅游業;
- 大型項目;
- 快速發展區;
- 依照《礦業法》進行投資;
- 依照《石油法》進行投資。
特殊政策
農村地區工商業
進口“K”類設備及其他繼續開展活動所需的設備,免除關稅及增值稅:
製造和裝配業
- 對屬於“K”類的設備及其他被認爲是繼續開展活動所需的、數量經過嚴格規定的、建築和設備所需的貨物,免除關稅及增值稅。
農業和漁業
- 對屬於“K”類的設備及其附帶零件和配件的貨物,免除關稅和增值稅;
- 由2016至2025年減免百分之五十的企業所得稅。
酒店和旅游業
- 對屬於“K”類的設備及其他被認爲是繼續開展活動所需的、數量經過嚴格規定的、建築和設備所需的貨物,免除關稅及增值稅。
快速發展區
- 進口規定中屬於“K”類設備及其附帶零件和配件的貨物,免除關稅和增值稅;
- 於五個納稅年度内,位於快速發展區中的實際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可用於減免企業所得稅,但須經評稅委員會批准。
經濟特區
在經濟特區和自由工業區經營的公司享有稅收及非稅收優惠,分別是:
- 在經濟特區和自由工業區内,進口建築材料、設備及其配件和零件以及其他繼續開展經過批准的活動所需貨物,免除稅收(包括免除增值稅)
- 國内採購免徵增值稅。
在經濟特區内經營的公司稅收激勵
- 首三個納稅年度免徵企業所得稅;
- 從第四到第十個納稅年度,減免百分之五十的企業所得稅;
- 從第十一個到第十五個納稅年度,減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業所得稅。
於五個納稅年度内,服務業經濟特區内的公司可享受百分之五十的企業所得稅減免
經濟特區内的經營者自相關證書發放日起計,可享受以下關於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激勵措施:
- 首五個納稅年度免徵企業所得稅;
- 從第六到第十個納稅年度減免百分之五十的企業所得稅;
- 在項目期限内減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業所得稅。
對自由工業區制度下的公司及經營者的稅收激勵
- 首十個納稅年度免徵企業所得稅;
- 從第十一個到第十五個納稅年度,減免百十之五十的企業所得稅;
在項目期限内減免百分之二十五的企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