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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投資法律條例


土地和其他陸上資產的物權


公司註册


投資保障(如應對可能會發生的徵用)


投資風險評估


商務簽證

投資法律條例

莫桑比克政府批准通過了《投資法》和《投資條例》以促進國内外投資,並給予各種優惠和獎勵,包括税收豁免和關稅免除、免費將資金匯回本國以及有機會雇用比之前法律允許的更多的外籍員工。這些激勵措施根據所從事的經濟和工業活動以及項目實施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可以對某些行業,如採礦、石油和天然氣實行特別優待。

外國投資必須符合下列幾點要求,方可享受上述優惠:(一)所使用貨幣為可自由流通貨幣;(二)其投資領域為基礎設施、設備、材料和其他進口商品;(三)擁有開發的特許權、執照以及其他性質的權利。

更多中英文資訊請查看:投資法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

 

土地和其他陸上資產的物權

 莫桑比克不承認個人土地所有權。根據莫桑比克《憲法》規定,土地是國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抵押。此外,莫桑比克《刑法》亦規定,任何試圖出售土地的行為都被視為刑事犯罪,買賣雙方都可能被追究責任並被判處監禁。

然而,任何實體(當地和國外)在提交發展計劃並獲得通過之後,都能被授予土地的使用權限,並擁有發展計劃中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權,且當地社區都應該批准此類土地的占用,而該社區也會因無法繼續利用土地而獲得補償。

私人實體特許使用土地之權利被稱為DUAT,意爲“土地使用權”,擁有此權利者會被授予在該土地上進行改善(尊重土地所在地區的法律法規)。當開發結束後,任何屬於不動產的永久性基礎設施,可由持有人在土地登記處登記,並可由私人擁有、出租、轉讓或抵押。

 

要件和期限:

DUAT使用權包括兩個階段:(一)臨時階段;及(二)確定階段。

臨時階段是指使用權持有人應啓動發展計劃直至最終完成計劃的階段。

授予外國實體(意指為外國公民或該一實體中大部分由外國實體所控制)使用權的臨時階段期限為兩年,對於本國人(本國公民或大部分由本國實體控制之法人),該期限則延長至五年。

臨時使用權的期限是不能延長的。然而在過去,即便該使用權的臨時期限届滿之後,地方當局仍然允許使用權持有人繼續發展。但該權利的臨時期届滿之後,就不再存在任何法律保障了。一經進入確定階段後,土地使用權(DUAT)則可獲得50年的使用權,并且可自動再延長多50年。臨時階段和確定階段的土地使用權(DUAT)都須在相關土地登記處進行登記。

更多中英文資訊請查看:投資法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

 

 

公司註册

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無重名證明

申請人須向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書,證明所申請的公司名與現存的商業團體/公司的名字不重複,並且也不存在與之相類似的名字。

 

銀行開戶[1]: 

在現有的金融機構當中以預設公司的名字開設一個賬戶。注意: 有些銀行不允許在提交公證書(公司成立)前操作賬戶。


公司章程:

提交公司章程草案,並應考慮到以下具體内容:

-商業公司類型

-最低股東/合夥人人數和公司資本額

-目的與股額(出資額)
-理事機關


公證書:

所需文件:

a.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 (無重名證明)[2];

b.股東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護照或外國人身份證明文件-外國人身份與居留證明(DIRE));

c.起始資本之存款證明(在預設公司名下開立的銀行賬戶的存款票據);

d.公司章程

 

公證書

將文件提交給公證處進行文書估價(一般為百分之十的公司資本額)

 

臨時登記:

當開具公證書、發出證明文件及其摘要後,公司就會在商業登記處進行臨時登記(註明管理人員或行政管理成員的姓名)


公司章程於《共和國公報》發佈(國家印務局)

憑公證書證明文件的摘要,公佈注冊商業公司的章程。


確定商業登記:

確定成立公司的登記是在《共和國公報》上發佈公司章程後進行的。在提交申請(註冊處現場可提供草案)以及刊登有公司章程的《共和國公報》副本後,可到商業登記處完成最終註冊。


公司
冊後、開業前需要辦理的其他手續:

獲取 “稅務識別號碼(NUIT)”:.

一旦商業公司成立(並擁有已生效的公證書),該公司就可在公司總部所屬的地區稅務機構總部獲得“稅務識別號碼(NUIT)”。

檢查:
在發放執照/許可證之前,監管部門(旅游、工業和農業等)以及其他一些相關部門(消防、衛生和環境等)將會對總部辦公室/造船廠/工廠或活動地點進行檢查。

通知勞工局:
在獲得“稅務識別號碼(NUIT)”以及執照/許可證之後,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向省市勞工局上報經營活動的開始。

社保登記:
公司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允許採用社保補充計劃,但是不得脫離國家體系。僱主每月保留供款金額,並按月(每月10號之前)將其款項匯入至國家社會保障局(INSS)。

外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註冊期限:
對於在國外成立的企業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應在獲得許可後的三十天進行註冊,並出示由莫桑比克領事機構簽發的證明書,證明其按照註冊地國家的法律註冊及運作。

[1]實踐證明各個銀行對於文件的要求存有差異,在某些省份,一些銀行會要求提供許可證,有時還要求提供稅務識別號碼(NUIT)。

[2]注意: 所需費用存在地區差異。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政府官網

投資保障


投資保障
如應對可能會發生的徵用

莫桑比克政府保證所有資產和財產的安全均受法律保障,包括工業財產。任何徵用行爲都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考慮,倘若的確如此,企業亦會獲得公平公正的補償。在莫桑比克生效的可强制執行的TBI還包含一項防止被徵收的規定。

此外,資金免手續費換匯返回本國也是受法律和《投資法》的保護。當原本的投資項目得到相應的批准,並履行了適當的外匯手續,法律就會確保以下種類的資金匯出:

  • 可出口利潤;
  • 版權及其他類似費用;
  • 償還來自國際金融市場、用於在莫桑比克的投資項目的貸款,以及所簽訂貸款的利息;
  • 因財產權保護而獲得的任何補償收入;及
  • 投資和可再出口的外國資本

 

投資風險評估

莫桑比克法律確立了平等對待國内外投資者的原則。根據《投資法》第四條第一款,外國投資者在開展活動時,與本國投資者同樣享有莫桑比克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第四條第二款將本國投資者開展的活動排除在上述原則之外,這些投資者可能會因其投資的性質和規模而享有特殊待遇。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

 

商務簽證

商務簽證是發放給出於商務原因而有意願前往莫桑比克旅行的外國公民,每次允許停留30天,可續簽兩次,即總共可停留90天。

商務簽證由莫桑比克共和國駐外國公民申請人原籍國或居住國的外交和領事使團發放,並且商務簽證持有人不允許獲得居留權。

獲得商務簽證必須由在莫桑比克設立商業實體發出邀請函,或者由申請人所代表的公司發出信函説明前往莫桑比克的目的,並承擔申請人在莫桑比克逗留期間的所有責任。

除緊急簽證可在兩個工作日之内發放之外,其他簽證均於六個工作日之内發放。

資料來源:莫桑比克投資和出口促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