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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及優惠措施

稅收政策及優惠措施

稅制


幾內亞比紹主要稅種匯總


海關及稅務優惠


投資實施階段的激勵措施


營運階段的激勵措施


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的激勵措施

稅制

幾內亞比紹的稅收立法分佈於多項法規和條例中。然而,為了協調整個海關及稅制,目前正在進行稅務改革。

幾內亞比紹的稅制以所得稅和增值稅為核心,主要稅種是營業稅、職業稅、房地產稅、附加稅、銷售稅、印花稅、交易稅及燃油稅。

部分稅種及稅率:

a. 營業稅 – 25%;

b. 一般銷售及服務稅 – 10% 和 19%;

c. 社會保障:

  • 員工 – 8%
  • 雇主 – 14%
  • 工傷事故 – 2%

d. 印花稅 – 工資的3%。

為吸引外國投資,幾內亞比紹提供多項稅收優惠:

  • 用於進行投資的資本貨物免徵關稅;
  • 用於進行投資的資本貨物免徵一般銷售和服務稅。
  • 這些優惠最長期限為3年;
  • 遞減營業稅,最長期限為7年;
  • 鼓勵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

 

幾內亞比紹主要稅種匯總

稅種 稅率 納稅主體 徵稅客體
營業稅 25% 在該國設有註冊公司住所或某種形式的常駐代表處、並從該稅種應稅活動中獲得收入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居住在國外並在該國開展涉及駐地機構向其付款或發放信貸之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

l   從事具有商業性質的商業或工業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包括提供無需繳納職業稅的服務;

l   液態或氣態碳氫化合物的研究、開發及勘探收入

職業稅 僱員:11%到12%之間不等

所有在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境內通過工作或從事任何列在《職業稅法》所附職業表中的自由職業(包括偶爾)而賺取收入的人士,無論他們在該國是否擁有永久住所。

現金或實物形式的工作收入,無論是來自從屬僱傭關係、服務合同還是從事自僱職業。

自僱人士:10%和25%之間不等
一般銷售及服務稅 (IGV) 10% 無僱傭關係的自然人(自僱人士)或從事生產、貿易或提供服務的活動(涉及一般銷售及服務稅)的法人;

l   納稅主體在本國境內對有形動產進行有償轉讓;

l   貨物進口;

l   根據海關立法進口貨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l   在發票或同等文件中不當提及一般銷售及服務稅(IGV)的自然人或法人;

l   國家、受公法管轄的其他法人以及特許公司在開展受一般銷售及服務稅(IGV)徵稅的活動時。

以下也屬於納稅主體,負責繳納稅款:

l   所有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持有需繳納一般銷售及服務稅(IGV)的貨物且未附有證明其依法獲得或合法進入該國並有效繳納稅款(如適用)之文件的運輸商、倉儲商及保管人;

l   當服務提供者位於國外時,位於本國境內的任何性質的服務受益人。

替代納稅人是指根據明確的法律規定,除了對其進行的交易承擔納稅義務外,還負責清算及保留涉及客戶(即總部設於國外的零售商或服務提供者)的一般銷售及服務稅(IGV),其方式由提交給部長理事會的具體行政法案規定。

應稅人在本國境內或向在本國境內設立的實體有償提供的一般服務。
資本稅 25%(屬於股東的利潤或股息、聯合賬戶中賺取的利潤以及專利授予或轉讓的收入除外,其稅率為10%)  

借入資本利息;

l 遲延利息;

l 分配給股東的利潤或股息;

l 聯合賬戶賺取的利潤

l 委託給合法授權接收存款的實體的存款利息;

l 貸款利息;

l 特許權使用費;

l 經常賬戶利息;

l 債券利息;

l 商譽收入;

l 資本收入

 

 

海關及稅務優惠

《投資法》中規定的優惠發放是取決於是否滿足以下兩個累加要求:

  • 預計投資不少於34,000美元; 並且
  • 該投資用於創建新的活動或公司、更新設備或對現有活動進行擴展、現代化或多樣化(《投資法》第11條)。

但,項目須針對至少以下其中一方面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 創建新公司或活動;
  • 現有活動的擴展、現代化或多樣化;
  • 設備更新。

 

投資實施階段的激勵措施

在國內或國外購買用於投資的資本貨物和備件免除 (i) 進口關稅及 (ii) 購置時的一般銷售稅,購置零部件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關設備價值的15%。 通常,這兩種激勵措施實施的最長期限為3年。

 

營運階段的激勵措施

此類激勵措施是針對新成立的公司,商品或服務的生產商,但銀行和其他金融業機構除外。公司可享受遞減營業稅的激勵措施,最長期限為7年。

 

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的激勵措施

在確定營業稅的可課稅金額時,可依法扣除在國內外經專責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開展的專業課程所產生的培訓費用的兩倍金額。

資料來源:

  • 幾內亞比紹投資促進局 – 投資指南
  • 幾內亞比紹投資促進局 – 國家檔案(當前經濟概況及主要投資機會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