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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法律、行政程序及指南

法律

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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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中心法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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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小微型企業特別規定REMPE)《政府公報》2020428日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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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制度和規則

 在佛得角,任何進出口貿易均須遵守《海關法》,這一整套法律包括:

  • 確定由海關當局結算及徵收的稅費的法律;
  • 《海關法》及其實施條款;
  • 海關稅則、其初步指示以及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命名法及其解釋通則所依據的命名法;
  • 與免稅制度有關的立法;
  • 任何包含海關事務規定並適用於佛得角內部秩序的國際協定。

外商投資市場准入規定及優惠政策

對外國投資的市場准入沒有具體規定,因為在佛得角註冊成立的任何公司在法律上都是佛得角公司,在市場准入方面享有相同的權利。

佛得角與第三國簽署了多項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議,其中與德國、奧地利、安哥拉、中國、古巴、荷蘭及瑞士。它還與葡萄牙、幾內亞比紹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公約,避免雙重徵稅、防止在所得稅方面逃稅。

投資程序

允許外國投資者成立100%的私營企業,但在以下兩個行業除外:在漁業要求佛得角合作夥伴至少擁有 51% 的股份;在島際海運業要求佛得角合作夥伴擁有25%的股份。 對於能源業的投資,即基於可再生能源的電力生產,在一般制度下開展活動需要事先獲得許可。接收能力的歸屬受年度權力歸屬招標的約束,並可於之後2年內使用。

成立公司

外國投資者可以個人名義開展商業活動,成立法律允許的商業公司類型之一:

  • 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成立一家外國公司的代表機構:

  • 分支機構;
  • 常駐機構。

具潛在力的外國投資者可通過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法律形式成立公司,選擇兩種程序之一:最簡單快捷的一種,通過“當日公司”程序;或通過土地、商業及汽車登記處。有關程序和手續,可通過以下連結瀏覽佛得角投資及出口促進局網站

在投資者一站式服務點進行投資登記

投資登記程序基於2015年8月27日頒布的第42/2015號法令,該法令於第51期第一組《政府公報》內刊登,該法令創建、制定和規範了投資項目的認可和跟進程序,這些項目由於其相關性,需要通過投資者一站式服務點進行特殊處理。

根據該法令,佛得角投資及出口促進局(Cabo Verde TradeInvest)被指定為投資者的唯一對話者,因此投資認可文件須提交給佛得角投資及出口促進局(總部或代表處),在那裡建立了項目認可及跟進系統,並將其納入到投資者一站式服務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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