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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准照

工業准照

工業准照分別有下列2類:

1.1 一般活動

指在工業樓宇內從事屬十二月九日第55/97/M號法令規定之D大類活動且非屬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之特別活動(第21條)。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不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的格式A(有關表格可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免費索取或 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網站https://www.dsedt.gov.mo/下載);
  2. 如屬個人企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工業場所及工業單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領導人、經理及其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工業場所及工業單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領導人、經理及其他負責人的刑事記錄證明書;
  5. 工業場所的租賃合同影印本;*
  6. 土地工務運輸局對運作地點所在之樓宇發出之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關單位之佔用准照影印本;*
  7. 有關單位平面圖則;*

附註:

  1. 為確保應有之時效,以上第6項文件之遞交,申辦時可以有關部門發出之收據暫代,但有關人士在領取有關文件後須即時以其正本補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2. 如有需要可於申請時一併遞交的補充文件
    - 如工業單位曾進行更改工程,遞交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更改工程計劃的證明文件。
    - 1:100消防圖則一式2份。
  3. *申請文件可以紙本或電子檔案(網上備案方式或燒錄於光盤)方式提交。(申請者須於光盤上簽署)
  4. 申請者已提交電子檔案的文件,無須再列印提交。
  5. 當中電子檔案應為PDF格式,電子檔案名稱應以圖則名稱命名(例:單位平面圖則.pdf)
  6.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按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企業提交有助工業准照審批的報告或資料。
    (執行部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1.2 特別活動

指工業樓宇內從事屬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21及22條規定之特別活動。包括:
–  如欲從事之活動涉及電腦程序、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之複製品之製造;或
–  申請之活動是具嚴重風險性,或須在同一工業單位內使用及貯存數量超出安全限制之易燃或爆炸物質;或
–  申請之活動涉及製藥或涉及使用來自動物原料製造農牧食品之活動;或
–  所涉及之活動是須在同一工業單位內使用及貯存數量超出安全限制並列於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之表II及表III內之危險物質。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不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臨時准照之申請–格式B(在工業樓宇從事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21及22條規定之特別活動)(表格可於辦理地點免費索取或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站下載);
  2. 如屬個人企業主,須遞交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工業場所及工業單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領導人、經理及其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工業場所及工業單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領導人、經理及其他負責人的刑事記錄證明書;
  5. 工業場所租賃合同影印本;*
  6. 土地工務運輸局對運作地點所在的樓宇發出的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關單位的佔用准照影印本;*
  7. 有關單位平面圖則;*
  8. 生產流程圖;*
  9. 設備之說明(機器或儀器等設備);*
  10. 場所之佈局圖;*

如有需要,可於申請時一併遞交的補充文件:
- 如工業單位曾進行更改工程,遞交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更改工程計劃的證明文件;
- 1:100的消防圖則一式2份;*
- 1:100的供水及排水圖則一式2份(如屬食品廠)。*
- 如工業活動屬涉及嚴重風險活動或涉及使用數量超出安全限制之危險物質之情況,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要求投民事責任保險。

附註:

  1. 為確保應有之時效,以上第 6項文件之遞交,申辦時可以有關部門發出之收據暫代,但有關人士在領取有關文件後須即時以其正本補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2. *申請文件可以紙本或電子檔案(以網上備案方式或燒錄於光盤)方式提交。(申請者須於光盤上簽署)
  3. 申請者已提交電子檔案的文件,無須再列印提交。
  4. 當中電子檔案應為PDF格式,電子檔案名稱應以圖則名稱命名(例:單位平面圖則.pdf)
  5.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按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企業提交有助工業准照審批的報告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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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