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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未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適用於未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首次申請

適用於未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表格「申請新執照」(格式 MOD. 001/DLA/DHAL)、「同類場所調查表」(格式 MOD. 006/DLA/DHAL)有關表格可向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市政署網站下載;
    2. 餐單;
    3. 更改工程計劃,須附同已填寫之土地工務局相關申請表格(該表格可向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土地工務局網站下載);
    4. 更改工程計劃須提供以下說明文件及圖則:因配合經營業務而在單位內進行的工程,包括裝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該等工程施工期;
    5. 1:1000的位置圖;
    6. 以下圖則的1:100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經核准圖則、經更正圖則、重合圖則;
    7. 1:100的供水平面圖;
    8. 1:100的排水及排污平面圖,包括隔油井大樣圖則;
    9. 1:100的消防設備平面圖;
    10. 1:100的消防系統圖則 ;
    11. 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經鑑證的圖則影印本;
    12. 編製計劃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3. 指導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4. 實施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5.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遞交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6.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簽定設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計未滿15日,可提交該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該公司設立文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清晰影印本;
    17. 倘場所有聘用非本地僱員,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8. 倘場所使用的名稱與現有酒店或同類場所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混淆,須提交該場所之同意書/商標證明文件。

*上述文件須遞交一式9份;若場所擬聘用員工人數超過30人,或位於文物區,須相應多加1份。在申請牌照過程中,因應實際情況,行政執照處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需的資料。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費用

申請費用:5,000澳門元
檢查手續費:500.00澳門元
刊登政府公報費用:300.00澳門元
附註:根據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規定

 

備註/申請須知

  1. 須受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所規範;
  2. 當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3. 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4. 牌照在法定期限屆滿後續期,費用為4,000澳門元;
  5. 場所關閉1年或1年以上,牌照失效並被取消;
  6. 牌照在連續2年內不申請續期則失效並取消;
  7. 牌照發出後,場所負責人應將欲實行之價目表通知發出牌照之實體;
  8. 所有權變更之附註應在從確定這一變更之日起計60日內,由接受所有權移轉之 自然人或法人向市政署申請;
  9. 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同類場所僅得在牌照發出後向公眾開放;
  10. 為配合土地工務局於2010年1月2日推行表格化服務,凡按照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或經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等規定所展開之同類場所中,第四組或第五組(飲料場所或飲食場所)牌照之申請程序,均須填寫土地工務運輸局適用之表格及遵從相關規定編寫文件。詳情參閱土地工務局網站;
  11.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於申請時透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
  12.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由合法代表簽署有關申請表格及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核對,並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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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市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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