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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牌照制度及基本要求

  1. 融資租賃公司(下稱“擬設機構”)為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及與融資租賃相關的業務之機構。與融資租賃相關的業務包括:
    1. 轉讓和取得租賃財產;
    2. 管理租賃財產;
    3. 經營業務所需的外匯交易、利率互換及貨幣互換交易;
    4. 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2. 擬設機構須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公司最低資本為澳門元1,000萬元。公司管理人員須具有擔任職務的適當能力、資格及經驗,且至少1名成員常居於澳門,並具備實際管理公司業務的權力。

提出申請的程序

  1. 準備提交許可申請的實體應儘早與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廳聯繫,以便在其提交正式申請前討論有關計劃、批准許可的要求,以明確對擬作出之申請可能 有重要影響的問題。
  2. 所需的申請文件及資料,應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具體包括:
    1. 申請函,詳細說明申請許可的原因、擬設機構的背景資料、開展有關業務的經濟金融理由以及擬設機構的未來業務發展規劃。
    2. 已填妥的“金融機構牌照申請問卷”,並附同如下資料及文件:
      1. 擬設機構的組織章程草案以及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有關擬設機構名稱可以註冊的證書。
      2. 股東資料
        • 集團結構圖,由直接股東開始,按控股關係逐層顯示持有擬設機構5%或以上資本的所有股東,直至最終持股的個人股東。
        • 所有直接及間接股東的相關資料

        當直接或間接股東為公司時

        • 由該公司註冊地登記當局發出之公司登記證明,惟其簽發日期不得早於三個月;
        • 該公司的組織章程影印本;
        • 該公司過去三年的年報及經核數師審計的帳目(如有的話,應包括最近期之中期報告),其中須包括董事會成員的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
        • 該公司持有10%或以上主要出資的其他公司名單及該等公司的背景資料。

        當直接或間接股東為個人時

        • 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
        • 財務資料,包括銀行證明或有關其主要業務的已審計財務報表;
        • 無犯罪記錄;
        • 該個人股東持有10%或以上主要出資的其他公司名單及該等公司的背景資料。
      3. 若擬設機構的直接主要股東為公司時,須提交該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有關申請的決議影印本,或由該公司具法定權限代表作出批准的證明。另外,若擬設機構為海外機構的附屬機構,而該海外機構在其所屬地受監管,須提交有關海外機構所屬地監管機構發出的文件,證明該海外機構乃合法成立,並已獲准在澳門開設機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
      4. 首三年的詳細業務計劃,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融資租賃物範圍及業務規模;
        (b) 經營地點、服務對象(目標客戶)、業務操作流程、管理架構以及未來發展規劃等;
        (c) 財務、技術及人力資源的具體配置;
        (d) 有關業務的詳細可行性研究。
      5. 擬設機構的業務風險之評估分析及相應對的風險管理措施、內部控制系統、公司治理結構等。
      6. 首三年營運的財務預測,最少應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其所基於的假設及有關假設所基於的理據的詳細描述。
      7. 若擬設機構為另一機構的附屬機構,須描述該母機構對擬設機構的監控方式及報告途徑。
      8. 擬委任管理人員的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履歷及無犯罪記錄。如擬設機構屬股份有限公司,須提交監事會成員的相關資料。
      9. 擬設機構外部核數師的資料。
    3. 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有助全面評估申請所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3. 處理申請的程序
    1. 收到申請後,澳門金融管理局將首先檢查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備。如須補充/增加資料,將通知申請人或其代表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
    2. 澳門金融管理局處理申請的程序包括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進行詳細分析,還會對涉及申請相關人士(如股東、管理人員等)的背景(包括是否存有不良紀錄以及是否涉及高風險行業等)進行外查。
    3. 在進行評估時,澳門金融管理局將考慮的因素包括:
      1. 機構的目標是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實行之經濟及金融政策;
      2. 主要直接和間接股東及管理人員的適當性;
      3. 業務計劃的穩健性及可行性;
      4. 資源配置,包括人力、財務及技術資源的足夠性;
      5. 風險管理措施、內部控制系統(包括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機制)、公司治理結構的適足性;
      6. 機構所屬集團的結構和特點;
      7. 申請是否有利於澳門金融體系的最佳利益或是否涉及其他監管關注。

在適用的情況下,海外當局的監管水平也將是考慮的因素之一。這包括相關監管的能力以及其與澳門金融管理局合作的積極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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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澳門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