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金融公司
設立金融公司
批給許可的要求/條件
1. 金融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有關的資本及管理人員要求如下:
1.1公司資本最低為澳門元1億元;
1.2在設立時,資本的50%或以上應已繳付,且該已繳金額中至少有50%以現金方式存入澳門金融管理局,以供澳門金融管理局支配;
1.3金融公司的管理機關最少應由3名公認具有適當資格的成員組成,其中最少2名為澳門居民且具有擔任職務的適當能力及經驗,並具備實際管理機構業務方向的足夠權力。
2. 批給許可的行政命令,可就經營業務的範圍設定限制,或訂定所須遵守的任何要求或特別條件。
3. 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評估對申請作出評估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3.1 擬設機構股東及管理人員的適當性;
3.2 擬設機構的資源配置;
3.3 擬設機構業務計劃的穩健性及可行性,並促進澳門金融市場的發展;
3.4 計劃中的風險管理程序、內部控制系統(包括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機制)及業務持續計劃是否足夠;
3.5 擬設機構所屬集團的結構;
3.6 有關申請是否有利於澳門金融體系的最佳利益。
4. 申請所須提交的資料
4.1 申請函,詳細說明申請許可的原因、擬設機構的背景及未來業務發展的計劃;
4.2 已填妥的金融機構牌照申請問卷,包括擬設機構的詳細資料;
4.3 如申請函內未有提及,須提交一份清晰闡述擬設機構在澳門的營業方針及主要業務的備忘錄,該備忘錄應證明設立擬設機構的可行性,及其對澳門經濟及金融政策與目標的貢獻;
4.4 若擬設機構為受監管海外機構的附屬機構,須提交有關海外機構所屬地監管當局不反對有關申請的確認文件;
4.5 詳細業務計劃,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 業務性質和規模以及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 策略規劃、經營地點及服務對象(目標客戶);
- 財務、技術及人力資源的具體配置,包括預計投資總額及相應的資金安排、管理架構、委任管理人員的機制、操作及會計系統、風險管理程序、內部控制系統、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以及應急復原計劃;
4.6 首3年營運的財務預測及其所基於的假設;
4.7 擬設機構的組織章程草案,以及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可註冊擬設機構名稱的證書;
4.8 若擬設機構為另一間機構的附屬公司,須提交該母機構股東大會同意有關申請的決議影印本,或由該機構具法定權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4.9 集團結構圖,由直接股東開始,按控股關係逐層顯示持有擬設機構5%或以上資本的所有股東,直至最終持股的個人股東;
4.10 當持有擬設機構5%或以上資本的股東為公司法人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 由該公司註冊地登記當局所發出的公司登記證明,惟其簽發日期不得早於3個月;
- 該公司的組織章程影印本;
- 該公司過去3年的年報及經核數師審計的帳目(如有的話,應包括最近期的中期報告),其中須包括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層的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
- 該公司的資本分佈,及一份列出持有超過5%或以上資 本的股東名單;
4.11 當直接股東或主要間接股東為個人時,須提交其個人及專業身份資料、財務資料及無犯罪記錄文件。財務資料證明可包括銀行證明或有關其主要業務的已審計財務報表;
4.12 由擬設機構的直接或間接股東持有主要出資的其他公司名單及該等公司的背景資料;
4.13 若擬設機構為另一機構的附屬公司,須描述該母機構對擬設機構的監控方式及擬設機構的報告途徑(如申請獲得批准,該母機構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書面承諾在有需要時對獲許可機構提供資本和流動資金的支援);
4.14 擬設機構將成立的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身份資料、履歷及無犯罪記錄文件;
4.15 該機構外部核數師的資料;
4.16 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有助全面評估申請所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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