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教育機構執照
持續教育機構執照
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的規定,私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屬於私人實體,以任何教育模式進行教育及教學的場所。“機構”可分為牟利及不牟利兩類,並可享有教育、行政及財政自主。
“機構”須具備持有執照的實體、校長、教學領導機關及行政領導機關4個機關,有關的職務可同時兼任。
校長主要負責“機構”教育活動的領導、指導及協調其他領導機關的工作,校長應具備高等學歷或其他從事教學業務的適當資格,在任何情況下其資格不得低於該機構最高教學程度所要求的教學資格,並需以全職制度擔任其職務。
教學領導機關為輔助校長的機關,教學領導機關的主席須具備教育學範圍內的高等課程學歷、專業資格或有關機構最高教學程度或階段的適當教學資格。擔任教學領導機關主席職務者,不得在其他任何教育機構擔任教師或其他職務。
行政領導機關為輔助校長的機關,機關由校長主持,或由校長委任的教師或具有高等教育學歷資格或最少具有十一年級程度且具有會計知識之工作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導師)為從事教學活動的人員,須具備高等教育學歷或/及與任教課程相符的專業技能。
遞交資料
- 開辦“機構”的申請應向教育行政當局提出,遞交填妥的申請表,包括“機構”的中葡雙語名稱、指明“機構”擬提供教育活動的類別及“機構”可容納的學生數等。(申請表可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站下載)
- 申請實體應提交下列資料:
2.1 如申請實體為自然人,應遞交:
2.1.1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和刑事紀錄證明書;
2.1.2 提交申請實體因故不在時的代任人聲明書;
2.2 如申請實體為宗教組織或非公法之法人,應遞交:
2.2.1 證明根據法律而作登記或設立的文件影印本(於身份證明局/法務局申請);
2.2.2 申請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組織章程影印本;
2.2.3 法人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及其證明文件(經筆跡認證之會議紀錄及法人代表委任書);
2.3 領導機關成員及教學人員應遞交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學歷或/及專業資格證書影印本、刑事紀錄證明書,以及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書*;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三個月內有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接納衛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醫療機構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須通過下列項目:
– 胸肺檢查 – 胸部 X 光平片;
– 小便檢查;
– 有效抗破傷風疫苗注射;
– 精神狀況評估;
– 心臟功能測試 – 靜卧心電圖(適用於 35 歲或以上的人士)。
2.4“機構”座落地點的使用權證明文件、物業登記書面報告、良好防火系統運作保證書及樓宇的圖則和描述說明書。
座落地點的場地規劃
- 建築物規劃的敘述說明書
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第七條第二款h項所指的將使用之建築物之規劃及敘述備忘,其內容必須包括:
1.1 場地的圖則:包括1:1000的地點圖、比例為1:100的平面圖(水平切面圖)、剖面圖(垂直切面圖)及立面圖;圖中應顯示人工照明、抽風、空氣調節、書枱、椅及黑板等主要的設備佈置;
1.2 描述說明書:敘述場所用途、地點、設施佈置、使用人數或工程內容(如有工程進行)等等 。 - 進行工程時應注意的事項:
2.1 若要進行大廈、單位內部或外部更改工程時,例如建造或拆毀磚牆、閣仔、洗手間設施、樓梯、間隔或進行門面工程等等,應由在土地工務局註冊的合資格技術員制定有關計劃,預先提交給土地工務局審議,待發出工程准照後,才能進行有關工程。有關計劃應包括第一點所指的文件;
2.2 申請實體可向物業登記局索取擬設立“機構”的單位或樓宇之用途資料,以及向土地工務局申請已被批准的建築圖則之核實影印本。
費用
無需申請及檢查費用。
執照
- 根據申請書上申報的教育活動類別,如在檢查中證實“機構”具備正常運作所需的條件及要件,便可獲批給執照。
- 執照不設期限。
- 在獲發給執照後,對於批給執照上所取決的條件如有任何變更,須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出申請。
詳情請瀏覽 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