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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補貼範圍


貸款利息補貼


融資租賃租金補貼


可獲補貼之投資項目


可獲補貼之貸款要件


可獲補貼之融資租賃要件


提出申請時限


補貼計算方式


同一受益人


申請資格


申請手續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旨在鼓勵企業提升競爭力,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尤其為實現產業化發展、技術革新、企業轉型、改善經營及生產條件等目標。

補貼範圍

合資格企業以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方式在澳門進行有助實現本計劃宗旨的投資項目時,可獲利息或租金補貼,補貼期間最長4年。年補貼率上限、整體計劃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總貸款金額/總租金金額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金額/租金金額上限,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貸款利息補貼

根據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貸款利息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4%,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6億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上限為澳門元1,000萬元。

融資租賃租金補貼

根據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融資租賃租金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4%,每年可獲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2億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金額上限為澳門元1,000萬元。

可獲補貼之投資項目

  1. 以貸款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僅限於:

    1.1 購置工業或商業樓宇的單位
    1.2 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
    1.3 購置全新的設備,尤其是智能化設備
    1.4 購置全新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1.5 購置資訊軟件或系統
    1.6 取得知識產權
    1.7 取得商業特許或特許經營權

  2. 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僅限於:

    2.1 融資租賃全新的設備,尤其是智能化設備
    2.2 融資租賃全新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3. 上述所有投資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3.1 有關財產須用於申請時所指的由申請人經營的商業企業的業務範圍
    3.2 有關財產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如有關財產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因業務所需可除外)

 

可獲補貼之貸款要件

  1. 貸與方須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銀行;
  2. 貸款年期不少於1年,且屬定期貸款;
  3. 以澳門元為貨幣單位;
  4. 貸款金額不少於澳門元60萬元;
  5. 貸款合同內須列明貸款用途、可動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給付周期及期限。

 

可獲補貼之融資租賃要件

  1. 出租人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或其開設的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
  2. 租賃年期不少於1年;
  3. 以澳門元為貨幣單位;
  4. 各期租金總和不少於澳門元60萬元;
  5. 每期租金相同,且以交付租賃物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
  6. 融資租賃合同須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屆滿時取得租賃物的價金。

 

提出申請時限

申請人須按以下期限提出申請:

  1.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最遲於工程准照首次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
  2. 屬以貸款方式進行的其他投資項目,最遲於完成投資項目之日起6個月內;
  3. 屬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最遲於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

 

補貼計算方式

補貼款項以在許可給予補貼的期間內,每月等額償還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金額/每月等額支付許可給予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額的方式作為計算基礎,且不得超過受益人實際支付的該期貸款或融資租賃的利息金額。

 

同一受益人

  1. 如受益人為自然人,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資本的公司,視為同一受益人;
  2. 如受益人為公司,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資本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其超過50%資本的股東,以及由直接或間接以單獨或集合形式擁有其超過50%資本的股東所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資本的公司,視為同一受益人。

 

申請資格

申請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作出。基本上所有經濟活動行業均可提出補貼申請

(但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或在公共批給或轉批給制度下經營經濟活動的企業除外),具體條件包括:

  1. 已按法定要求作出開業申報的自然人或公司;
  2. 非在公共批給及轉批給制度下經營經濟活動;
  3. 非屬經營金融業務;
  4. 未有任何債務正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徵收;
  5. 處於適當的財務及營運狀況;
  6. 依法具備經營相關業務所需的准照或同等性質的憑證(如正在籌備業務而尚未具備相關業務准照或憑證者,須作出書面聲明)。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

  1.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申請表可從網站下載);
  2. 貸款或融資租賃合同影印本/其他具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註:貸款合同須列明貸款用途、可動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給付周期及期限;融資租賃合同須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屆滿時取得租賃物的價金);
  3.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業務准照/同等性質的憑證(部分行業適用,例如:飲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註:如因籌備業務而於申請時尚未具備相關業務准照或憑證者,則作出書面聲明;倘申請獲得批給,須自完成投資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相關業務准照或憑證);
  5. 投資項目的證明文件:
    5.1 屬任何投資項目,均須遞交:
    5.1.1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的付款收據影印本
    5.1.2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的支付憑證(例如:銀行轉帳紀錄、本票或支票影印本、銀行月結單等)
    5.2 屬“購置工業或商業樓宇的單位”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5.2.1 買賣合同影印本;
    5.2.2 買賣公證書影印本;
    5.2.3 單位的清晰全貌相片。
    5.3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5.3.1 首次發出的工程准照影印本;
    5.3.2 工程報價單影印本;
    5.3.3 建造、擴建或修繕前的相片;
    5.3.4 建造、擴建或修繕後的相片(適用於已完成的工程)。
    5.4 屬“購置或融資租賃全新的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5.4.1 買賣或融資租賃合同/報價單影印本(合同或報價單須顯示相關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為全新,否則另須提交證明文件);
    5.4.2 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的實物相片(相片須清晰顯示倘有的型號、產品編號、機身編號等認別資料),如尚未取得相關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則提交同款參考相片;
    5.4.3 營運車輛的登記摺及所有權登記憑證影印本(適用於已取得有關營運車輛的情況)。
    5.5 屬“購置資訊軟件或系統”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5.5.1 買賣合同/報價單影印本。
    5.6 屬“取得知識產權”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5.6.1 許可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合同或轉讓合同影印本。
    5.7 屬“取得商業特許或特許經營權”的投資項目,須遞交:
    5.7.1 商業特許合同影印本或特許經營合同影印本。
  6. 其他補充性文件:
    6.1 能顯示貸款動用日期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日的證明文件(適用於貸款已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已生效的情況);
    6.2 具股東名單的公司註冊文件(適用於申請企業的股東中存在非在澳門設立的公司);
    6.3 其他有助分析及審批的文件或資料;
    6.4 申請企業所提交之文件如屬副本或影印本,則需按實際情況出示相應文件之正本,以供核實。

 

執行部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