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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投資者投資企業組織形式

澳門投資者投資企業組織形式

在内地的澳門投資者主要採取形式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常駐代表機構。2020年1月1日以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再將外商投資企業區分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以及外商獨資企業。

 

1. 公司

澳門投資者可在大灣區九市設立

 

  •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經濟組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   有公司住所。
  •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每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經濟組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大灣區九市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   有公司住所。

 

2. 合夥企業

澳門投資者可在大灣區九市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

  •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 個體工商戶

根據《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規定,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

目前可從事的營業範圍為:
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以上營業專案的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電腦修理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電腦服務業、軟體業;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裝卸搬運、其他運輸服務業(不包括國際貨代和快遞業務);筆譯和口譯服務(僅限於商務活動)。

根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南》,澳門投資者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向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申請人的身份核證文件;
(4)經營場所證明;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已預先核准字型大小名稱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港澳居民)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從事法律、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4. 常駐代表機構

澳門企業在内地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應遵守內地的法律法規(《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

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僅可從事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以及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了解更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6.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7.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個體工商戶”簡介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商務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