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為促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共同繁榮與發展,並進一步提升其經貿合作的層次和水平,雙方決定在一國之內的兩個單獨關稅區間建立一個類似自由貿易的夥伴關係。經雙方磋商下,《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安排》)於2003年10月17日正式在澳門簽署,確認了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其內容。
由於《安排》是一個開放式的協議,雙方可不斷擴大開放以增加和充實其內容,雙方自2004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先後15次分別再簽署了《安排》的補充協議。《安排》框架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技術合作,以及貿易投資便利化多個經貿領域。
1.貨物貿易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內地明令禁止或特殊產品外,內地對所有原產於澳門的貨物,經訂定原產地標準後,全部准以零關稅進口。
關於享受貨物零關稅的行政程序
生產商須先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遞交一份載有其工業場所及其產品詳細生產資料的“申請來源證表格”。審批後,申請人可向澳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安排》原產地證書。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按相關規定經審查合符資格後,會以電子形式把原產地證書資料傳輸至內地海關,申請人只要提供《安排》原產地證書發證編號,進口企業就能在內地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
了解更多:
1.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
2. 經修訂的CEPA貨物原產地標準於2021 年 1 月 1 日實施
2. 服務貿易
內地與澳門於2015年11月28日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並於2019年11月20日簽署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擴大原有《安排》內容及深化其承諾。
“澳門服務提供者”定義及資格審核
一般來說,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服務貿易協議》附件3有關規定,均可享受內地給予的優惠待遇。其中:
自然人是指澳門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則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或其他相關法規登記,並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至5年的法律實體(視乎行業有不同年期規定)。
了解更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附件3
3. 投資
內地與澳門於2017年12月18日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投資協議》(以下簡稱《〈安排〉投資協議》)。《〈安排〉投資協議》是一個內容全新的子協議,全面涵蓋投資准入、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等內容,對接國際規則,兼具兩地特色,開放程度高,保護力度大,將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加系統的制度化保障。
“澳門投資者”定義及資格審核
一般來說,自然人及法人只要符合《〈安排〉投資協議》附件1有關規定,均可享受內地給予的優惠待遇。其中:
自然人是指澳門永久性居民;而法人則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或其他相關法規登記,並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的法律實體。
了解更多:《〈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投資協議》附件1
4. 經濟技術合作
內地與澳門於2017年12月18日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共設8個章節30個條款,既包括對《安排》及其10 個補充協議中有關經濟技術合作內容的全面梳理、分類和匯總,又結合現階段內地和澳門各自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特點,著重突出澳門特色,增加了新的合作領域,補充了新的合作內容。
《〈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14 個重點領域合作包括旅遊、會展、中醫藥、金融、電子商務、環保、法律和爭議解決、會計、文化、創新科技、教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商標品牌等,對接《五年發展規劃》突顯國家所需,澳門所長的元素,推動澳門特色金融、以會議為會展業、中醫藥等新興產業發展,支持澳門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諮詢服務及遞交申請表
歡迎聯絡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區域合作資訊中心:
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樓
電話: (853) 8597 2343
傳真: (853) 2871 2553
電郵:info@cepa.gov.mo
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