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未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適用於未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首次申請 適用於未具備適當使用准照的建築物單位內開設飲食/飲料場所的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表格「申請新執照」(格式 MOD. 001/DLA/DHAL)、「同類場所調查表」(格式 MOD. 006/DLA/DHAL)有關表格可向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市政署網頁下載; 2. 餐單; 3. 更改工程計劃,須附同已填寫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相關申請表格(該表格可向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免費索取,或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下載); 4. 更改工程計劃須提供以下說明文件及圖則:因配合經營業務而在單位內進行的工程,包括裝修、改建、保存及修葺工程,以及該等工程施工期; 5. 1:1000的位置圖; 6. 以下圖則的1:100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經核准圖則、經更正圖則、重合圖則; 7. 1:100的供水平面圖; 8. 1:100的排水及排污平面圖,包括隔油井大樣圖則; 9. 1:100的消防設備平面圖; 10. 1:100的消防系統圖則 ; 11.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經鑑證的圖則副本; 12. 編製計劃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3. 指導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4. 實施工程技術員責任聲明書; 15.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遞交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16.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及公司合法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或如自簽定設立公司的文件之日起計未滿十五日,可提交該文件影印本或刊登該公司設立文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清晰影印本; 17. 倘場所有聘用非本地僱員,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18. 倘場所使用的名稱與現有酒店或同類場所相同或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混淆,須提交該場所之同意書/商標證明文件。 *上述文件須遞交一式9份;若場所擬聘用員工人數超過三十人,或位於文物區,須相應多加一份。在申請牌照過程中,因應實際情況,行政執照處可要求提供其他所須的資料。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費用 申請費用:5,000澳門元 檢查手續費:500.00澳門元 刊登政府公報費用:300.00澳門元 附註:根據第83/96/M號訓令規定 備註/申請須知 須受第16/96/M號法令及第83/96/M號訓令所規範; 當事人可親往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